放火報復他人 男子獲刑十一年
一男子因與他人發生爭執遂起意報復,放火造成被害人全身大面積嚴重燒傷,構成重傷二級,以及屋內物品損壞。昨日記者從高新區法院獲悉,該男子因犯放火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6年12月,蓋某在宿舍吸煙時被陳某制止,因二人發生爭執,蓋某遂起意報復。次日凌晨5時,蓋某將汽油潑灑在陳某宿舍的床鋪上并用打火機點燃,造成陳某全身大面積嚴重燒傷,屋內床鋪、空調等物品均被燒毀。案發后,蓋某因涉嫌放火罪被依法逮捕。經鑒定,陳某的傷情構成重傷二級、九級傷殘;被損壞物品價值442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蓋某因瑣事在公共場所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放火罪;被告人蓋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陳某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鑒于被告人蓋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人蓋某犯放火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賠償被害人陳某經濟損失163 883.17元。
法官提醒,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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