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2月3日訊(記者 董傳同 通訊員 鄭春筍) 11月29日,因持砍刀參與群毆砍死他人的張某被執行了死刑。而與以往的執行死刑程序略有不同的是,當天上午7時40分許,張某在執行前經批準見到了自己親人,成為德州市第一個執行死刑前會見親屬的死刑犯。
2011年6月27日凌晨,為了給朋友泄憤出氣,張某等人應邀糾集一起到夏津縣一家餛飩店門前參與群毆,張某持砍刀猛砍劉某造成其重傷,砍擊被害人朱某左前胸致其當場死亡。該案先后經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一審、二審,均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今年11月27日,德州中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張某死刑的裁定書和執行命令,當天便派出法官到德州看守所詢問張某是否有會見親屬的要求,張某表示“我要求見父母,見姐姐”。第二天,張某的家人接到該法院的傳喚,在接受法官詢問時,他們也表示“見見面”。
在工作人員的引領下,張某的父母和姐姐三人一起進入會見室,隔著鐵柵欄看見了分別已久的張某。整個死刑犯會見親屬的過程持續兩分鐘。9點35分,張某被法警帶出會見室,轉入注射室執行死刑。
據了解,2012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此,保障死刑犯臨刑前會見親人的權利,成為我國法院在執行死刑工作中必須依法認真履行的法定義務和“鐵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