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乳山市出臺了《關于鼓勵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規定,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可在個轉企的名稱預先核準條件、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經營范圍核定等方面享優惠政策。
在轉型范圍上,《實施意見》作了明確說明:原則上引導有固定營業場所,經營能力強,從業時間在2年以上且在所屬行業處于領先地位、有轉型意愿的合法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從業時間不滿2年,但已達到一定經營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可酌情引導其轉型升級為企業。對新申請登記業戶,有固定合法營業場所、達到一定經營規模的,在經營者自愿的基礎上,引導其直接注冊登記為企業。對已設立且符合上述轉型標準的非法人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鼓勵引導其擴大規模,幫助其向公司制轉型。個體工商戶直接轉型為有限公司的,原投資人應為公司的全資股東或控股股東。
《實施意見》中規定,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將享受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個體工商戶轉型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允許使用原字號名稱。擬升級為企業并沿用原合法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可憑原個體登記時的產權證明材料及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代替經營場所權屬證明進行登記;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升級后的企業可按“非禁即入”原則,在原個體主營范圍基礎上,自主選擇增加經營范圍。
對原個體工商戶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在登記注冊為企業后仍可沿用。自轉型升級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以轉型前一年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實繳稅款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為基數,對超過基數新增部分,全部獎勵給企業。個轉企后屬小型微利企業,同時符合相關規定的,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5年12月31日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個轉企后經認定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個轉企后屬小型微利企業的,其獲得的各級財政補助和獎勵資金,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免收轉型過程中產生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并對產生的契稅實行財政等額扶持。各金融機構憑《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變更登記證明》,加大對個轉企企業的貸款支持力度,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盡可能為個轉企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變更提供便利,對個轉企企業的信貸支持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中小企業信貸政策評估范圍。此外,個體戶轉企后也將在登記權限、程序合并辦理、前置許可等方面享受一系列優惠政策。
“轉成企業以后,我們發展的路子能走得更寬,業務量也能大幅上升。”市區一家汽車修理個體戶孫先生說,他現正在積極為升級為企業做準備,并對轉企后的前景充滿信心。(侯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