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山東省聊城市出臺了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對涉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查證屬實的,舉報者可獲得1%到10%的獎勵,每次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30萬元。
據了解,舉報獎勵主要包括以下違法違規行為: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它可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銷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加工銷售未經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生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或者其它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及食品安全標準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它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