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中院發布8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魯網菏澤8月7日訊(記者 范祥海)8月7日下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新聞發布會,對全市兩級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并發布了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據悉,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全市兩級法院全面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各項決策部署,精心組織,迅速行動,全力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縱深發展。截至2019年8月7日,全市法院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組織了六次集中宣判活動,一審審結涉黑涉惡9類常見犯罪共計800件1509人。其中,一審審結惡勢力犯罪案件29件165人,被判處財產刑644.5887萬元,重刑率32.7%;審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2件40人,被判處財產刑207.5萬元,重刑率27.5%,有效打擊了各類涉黑惡犯罪,促進全市社會經濟秩序穩定、凈化基層政權組織、保護人民安居樂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起到了堅強的保障作用。同時,積極完善線索雙向移送和查辦結果反饋機制,移交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保護傘”線索6條、涉黑涉惡線索2條。
本次發布會還發布了8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包括1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和7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8起案件67人的基本案情通報如下:
1。朱進普等19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一案
巨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朱進普所在的車隊因與其他車隊爭奪客源,雙方發生互毆,朱進普方失利。為擴充勢力,朱進普以傳授梅花拳的名義,于2004年11月,在菏澤市牡丹區李村鎮加油站附近一飯店內舉行拜師儀式,朱進普招收王鳳友、鈕紅濤、王建騰、楊建峰等人為第一批徒弟,之后,陸續招收被告人徐志剛、辛凱、王永強、劉增波等數十人為徒弟,與高雙林等人結拜兄弟,并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馮軍偉、韓清月等人,通過在李村鎮多次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朱進普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王鳳友、鈕紅濤為骨干成員,以王建騰為積極參加者,以楊建峰、王永強、徐志剛、劉增波、辛凱、高雙林、馮軍偉、韓清月為一般參加者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鈕紅濤直接聽命于朱進普,多次幫助組織成員調解并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王鳳友受朱進普指使,親自實施并糾集其他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王建騰多年跟隨朱進普,多次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楊建峰、王永強、徐志剛、劉增波、辛凱、高雙林、馮軍偉、韓清月在朱進普或王鳳友的指使、糾集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朱進普通過安排組織成員進行工程管理或承建,或實行“發放工資”和“合伙經營”的管理模式,控制、指揮該組織成員,并通過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一套當地約定俗成、普遍認同、不成文的師父管理、指揮、安排徒弟,徒弟聽命于師的組織紀律。2009年10月,因石人劉窯廠老板李建峰糾集多人到朱進普的工地吵鬧,朱進普安排王鳳友糾集鈕紅濤、王建騰等人,在261省道李村鎮政府門口附近老水管所工地現場,與楊建峰等人,持械追打李建峰一方人員,開始走向有組織的犯罪活動。
2009年至2015年間,朱進普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賄賂、非法拘禁、高息借貸等違法犯罪手段承建、接手建筑工程,或直接與村隊簽署租地協議承建工程。經估算,該組織通過翰林家園、油樓商貿城、高李新村、南華社區、大郭店沿街門市、東李新村、東李莊集貿市場等工程,獲取經濟利益約2200萬元。李莊新村、南華社區、高李新村、大郭村沿街門市、油樓村集貿市場,被菏澤市國土資源局牡丹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偵查機關查封了上述土地上房產103套。在取得工程后,朱進普通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部分組織成員承建、管理、進料等方式,實現經濟利益在組織成員之間的間接分配,以維系組織的有效運轉。朱進普通過出資雇傭他人參與對李士國等人非法拘禁,出資雇傭殘疾人阻礙任宗宇工地施工,購買集裝箱堵塞李莊養老院工地出口,授意、指使王鳳友敲詐勒索獲取不法經濟利益,并出資為王鳳友敲詐勒索案聘請律師,出資為維護組織利益而毆打他人的王建騰支付賠償款。
朱進普及其組織成員王鳳友、王建騰、鈕紅濤等人,通過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斗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侵犯多人人身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秩序、社會秩序。
朱進普及其組織成員,通過行賄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方式,逐步在李村鎮建筑工程行業形成了壟斷地位,并插手他人經濟糾紛,進行非法控制。2009年至2015年,牡丹區李村鎮政府建設項目工程共16個,朱進普等人拉攏、腐蝕該鎮黨委書記季雙進,在季雙進的安排下,未經招標等程序,以租代征,獲取項目開發承建權,并由政府人員協調征地,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不依法履行職責,朱進普直接承建項目7個,以其他手段參與建設項目2個,其組織成員參與非法爭奪工地,并承建部分工程或幫助管理,李村鎮半數以上的政府建設項目工程操縱在朱進普及其犯罪組織手中。2012年7月,朱進普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致使被害人李士國等人不但不敢通過正當途徑挽回經濟損失或提出控告,直至本案案發,在警方介入的情況下仍不敢踏入菏澤地界;2016年12月,朱進普指使組織成員韓清月等人,插手他人經濟糾紛,致使工程項目至今處于停滯狀態,在李村鎮建筑行業造成嚴重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
巨野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進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王鳳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以被告人鈕紅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被告人王建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被告人徐志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楊建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劉增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王永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辛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高雙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馮軍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韓清月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姜鵬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被告人張丙銀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被告人孫國政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被告人張丙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被告人朱國棟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張玉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以被告人耿見永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殷昌峰等5名被告人犯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盜竊罪一案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5年至2018年3月期間,殷昌峰伙同殷昌杰、郭景、陸傳明(另案處理)等人長期組織他人賣淫,形成以殷昌峰為首要分子,殷昌杰、郭景、張義震、陸傳明、殷昌文(另案處理)等人為固定成員,分工明確并建立起較穩定利益分配制度的組織,該組織經常在菏澤市牡丹區南城辦事處郭大千社區附近,以開洗浴中心、足療店等公共娛樂場所為名或利用微信招嫖等手段,長期實施組織賣淫和協助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并由南城辦事處擴及菏澤市城區范圍內賓館等場所,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殷昌峰、殷昌杰、郭景伙同他人交叉結伙在較長一段時期內共同參與上述犯罪,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郭景還犯有盜竊罪。張義震、陳某某在本案中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殷昌峰犯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被告人殷昌杰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被告人郭景犯組織賣淫罪、盜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一千元;以被告人張義震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陳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3。李付禮等13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菏澤市牡丹區三棉廠位于菏澤市牡丹區馬嶺崗鎮刁北村北地。2007年1月1日,原菏澤市牡丹區三棉廠將廠區租賃給眾華棉業有限公司,租期15年,每年租金12萬元,約定每年1月1日交清當年租金,如不按時交納租金,合同自行解除。因“眾華”棉業有限公司2015年僅交納半年租金,2015年5月29日,原菏澤市牡丹區三棉廠通過菏澤日報聲明解除合同。2015年7月1日,原菏澤市牡丹區三棉廠將廠區租賃給菏澤大千駕校培訓有限公司,租期15年,每年租金20萬元。自2015年底以來,李付禮、卞朝暉、于建國、李長印、張寶全與本村村民于朝訓(另案處理)等人,為達到控制和支配原菏澤市牡丹區三棉廠廠區的目的,多次組織、召集于國平、于朝現、李天全、李天亮等人開會、籌集資金,先后以向原菏澤市牡丹區三棉廠討要欠本村土地租金、鼓動眾華棉業有限公司起訴原菏澤市牡丹區三棉廠要回廠區租賃權為由,指使、安排、雇傭李天順、于永國、李天四等人圍堵原菏澤市牡丹區三棉廠進出口道路,采取拉渣土堵路、拉條幅、潑大便等方式,長期攔截、辱罵他人,阻止大廣駕校的人員及車輛進出,擾亂了大廣駕校正常的經營活動,給大廣駕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李明現、李安生作為村委成員,采取委派、默許的方式支持李付禮、卞朝暉等人雇傭他人封堵道路出入口,攔截、辱罵他人。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付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卞朝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于建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張寶全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李長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被告人于國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李天順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于永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于朝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李明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被告人李安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被告人李天全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以被告人李天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4。呂見效等3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呂見效、萬現順、趙學生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較長時期內,多次實施聚眾賭博,以暴力手段恐嚇、毆打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他人財產權利、人身安全及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呂見效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被告人萬現順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趙學生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5。王金龍犯組織賣淫罪一案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王金龍于2018年6月左右加入由侯伯剛、朱小芹、林運生、劉秀國、劉文志(均已判刑)等人結成的組織賣淫惡勢力犯罪團伙,并在菏澤、濟南等地伙同林運生、劉文志、侯伯剛等人,組織張某某、劉某、晁某某等人進行賣淫活動。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金龍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6。孔祥水等18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
成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孔祥水、王獻軍、楊子通、張龍、張豪、呂志超、柴英利等人違法發放高利貸,多次實施詐騙、非法拘禁他人、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企業、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
成武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孔祥水犯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被告人王獻軍犯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楊子通犯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被告人張龍犯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被告人張豪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呂志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柴英利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李紅英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被告人孔祥寶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孔祥山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劉靜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張丹犯幫助偽造證據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被告人王獻堂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被告人劉鵬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被告人朱效雨犯非法拘禁罪、盜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以被告人常強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劉保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王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7。彭高山、蘭少光犯尋釁滋事罪一案
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3年6月,彭高山、蘭少光伙同魏留進(另案處理)等八人承包康莊物流園。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為獲取不法利益,彭高山、蘭少光及魏留進等人未經相關單位允許,強行將康莊物流園北門外大堤口斜坡推平鋪磚,并改建成停車場。后彭高山、蘭少光及魏留進等人多次在物流園外大堤附近采取言語威脅、恐嚇等手段非法收取數名被害人停車費,共計260400元。彭高山、蘭少光伙同魏留進等人糾集在一起,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在菏澤市牡丹區康莊物流園外多次強行違法收取停車費,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惡勢力犯罪。
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高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以被告人蘭少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8。耿西合等6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偽造人民團體印章罪一案
鄆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1日,為控制和操縱全縣民間嗩吶演出市場價格,耿西合組織部分鄆城嗩吶藝人在鄆城西門街“晁家館”酒店開會,成立“鄆城縣嗩吶學會”非法組織,偽造人民團體印章。任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劃分管理,將嗩吶藝人吸收為會員,建立嗩吶微信群。只要有嗩吶演出收費低于其規定標準的情況,耿西合等人便糾集在一起,開車到嗩吶藝人演出回家路上攔截、追趕、恐嚇、辱罵等方式尋釁滋事,多次在嗩吶微信群內有針對性的辱罵、恐嚇。形成以耿西合為主,韓應峰、劉現偉、王國華、孫德合、焦玉亮為成員,王勇、劉玉全(均另案處理)等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尋釁滋事、欺壓嗩吶藝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鄆城縣及相鄰縣等地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鄆城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耿西合犯尋釁滋事罪、偽造人民團體印章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以被告人韓應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劉現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以被告人王國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被告人孫德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以被告人焦玉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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