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考核菏澤空氣指標要求,2017年菏澤PM2.5必須達到71微克(改善幅度12.35%),為確保此項目標的完成,對菏澤城區8個空氣站點考核獎懲辦法做以下補充:
1、當月全市空氣質量綜合指標改善幅度在8%以下時,8個空氣站點前4名不獎、后4名按考核排名收繳罰款;
2、當月全市空氣質量綜合指標改善幅度在8%-12.5%(含)之間時,8個空氣站點獎罰按原考核獎懲辦法執行;
3、當月全市空氣質量綜合指標改善幅度超過12.5%時,8個空氣站點只要同比改善則不再罰款,按考核排名進行獎勵:第1名獎50萬元、第2名獎45萬元、第3名獎40萬元、第4名獎35萬元、第5名獎30萬元、第6名獎25萬元、第7名獎20萬元、第8名獎15萬元。(如有空氣站點綜合指標同比惡化,則該站點依然按照考核排名所居位次罰款)。
4、考核排名計算修改為:當月四項綜合指標占40%、當月改善幅度占30%、本年度月累計改善幅度占30%。
按照獎勵資金使用規定,獎勵資金必須確保用于大氣污染防治(購置大氣防治設備、設施等)。
本補充辦法自2017年3月起執行。
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