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菏澤6月23日訊(記者 李朋)為科學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切實保障被征收群眾合法權益,自2017年6月1日起,菏澤市政府對牡丹區、市開發區、高新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支付標準予以調整。
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臨時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上述標準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約定過渡期限內,按照上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因房屋征收部門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本通知施行前實施的房屋拆遷、征收項目,安置房未交付的,其臨時安置費支付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新標準執行;安置房逾期仍未交付的,按照新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據悉,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