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晚報全媒體記者昨日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為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發展,菏澤市第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菏澤市供熱條例(草案)》。為做好條例下一步的審議修改工作,增強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市民可將有關意見建議于8月10日前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電話:5330990,電子郵箱:hzrdfzw@163.com。
《菏澤市供熱條例(草案)》共計八章五十三條,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遵循政府主導、企業經營、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鼓勵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
《菏澤市供熱條例(草案)》要求,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氣象情況可以調整采暖期并向社會公布,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延遲供熱或提前結束供熱。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期內熱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溫度不低于18攝氏度,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標準要求。
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成本監審情況,按照法定程序適時調整熱價,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熱價為最終到戶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加收額外費用。供熱期間供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熱用戶室溫監測點,使用符合規定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測溫,并做好測溫記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主管部門報送供熱情況統計表以及其他資料。
對于已接入城市供熱管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熱用戶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申請熱用戶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由建設單位、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與供熱企業、業主協商供熱。
《菏澤市供熱條例(草案)》要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與爭議處理機制,公開投訴電話、信箱等,受理有關供熱質量、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對涉及供熱設施漏氣、漏水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后一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并提供維修服務;對涉及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十日內應當在接到投訴后五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應當在接到投訴后二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
在供熱期間,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可以向供熱企業申請檢測。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檢測申請后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檢測。供熱企業未能及時檢測或者拒絕檢測的,視為當日溫度不合格。熱用戶對室內溫度檢測結果有異議,可以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從熱用戶向供熱企業提出檢測申請之日起至供熱企業回測供熱溫度達到供熱標準之日止,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被測房間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供熱企業向用戶退還熱費的,應當在每年采暖期結束后至5月31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供熱企業逾期不退費的,應當按照逾期不交納熱費約定的滯納金比例支付滯退金。
為做好條例下一步的審議修改工作,增強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公眾可以登錄菏澤市人大常委會網站“立法工作”欄目,下載《菏澤市供熱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反饋意見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電子郵件:請將意見發送至hzrdfzw@163.com,并請在郵件主題注明“菏澤市供熱條例征求意見”字樣;信函方式:請將意見寄至菏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菏澤市曹州路701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274000,并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澤市供熱條例征求意見”字樣;電話方式:請將意見電話告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聯系電話:0530-5330990;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8月10日。
《菏澤市供熱條例(草案)》對于申請用熱的小區(單位),其二級換熱站應當具備獨立設置的水表和電表,由供熱企業向專業經營單位直接結算,暫不具備條件的,供熱用水價、電價在同區域工商業用水、用電價格的基礎上確定,上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熱用戶停止或者恢復用熱的,應當在當年10月15日前書面告知供熱企業,供熱企業應當在七日內為熱用戶辦理停止或者恢復用熱手續。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上年報停用戶至當年11月10日零時未交納全額熱費的視為繼續報停;上年報停用戶至當年11月10日零時前交納全額熱費的視為要求開通用熱。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用戶欠交熱費,停止向其他已交費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菏澤市供熱條例(草案)》規定,熱用戶熱費按照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收費。熱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且計量器具經法定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經熱用戶申請,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收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核算,基本熱價不得超過單位面積熱價的百分之三十,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熱費應當向最終熱用戶直接收取。熱用戶應當在法定采暖期開始前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熱費。供熱企業可以自行向熱用戶收取熱費,也可以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熱用戶選擇向供熱企業直接交納熱費的,供熱企業不得拒絕,供熱企業和受委托的收費單位應當向熱用戶出具發票,受委托的收費單位不得向熱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