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臨沂市區的朱先生和凌女士于2010年8月份登記結婚,出于對凌女士的信任,婚姻續存期間朱先生將在外打工的收入全部交由凌女士保管或由其用于家庭開支。2015年8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時,朱先生追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存款的數額,凌女士聲稱所有存款均用于家庭開支,現銀行已無存款。朱先生相信凌女士的話未再追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且在協議中明確注明無其它財產可供分割。此后不久,凌女士在與朋友聊天時,無意間透露其隱瞞了10萬余元夫妻共同財產的信息。朱先生得知后認為凌女士隱瞞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權,決定向法院起訴。朱先生疑問,協議離婚后發現未分割財產是否還能再分割?
◎律師說法
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本案中,朱先生和凌女士離婚后,如果朱先生發現離婚時尚有夫妻共同財產被隱瞞,并在訴訟時效內起訴,經審查凌女士存在銀行里的錢款確屬離婚時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還能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