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山一企業責任人偷排污染物被行拘
偷排污染物、氣味刺鼻……蘭山區義堂鎮一木皮漂白廠因未取得排污許可證隨意排放污染物,給周圍環境及村民造成極大困擾,8月5日,蘭山公安分局經過周密偵查,調查取證,該廠負責人梁某因觸犯新《環保法》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8月2日,蘭山區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義堂鎮某木皮漂白廠隨意排放廢水,嚴重污染周圍環境,田間農作物都被燒的發黃、枯萎。接到舉報后,蘭山區環保局隨即將這一情況通報給蘭山公安分局,分局食藥環偵大隊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木皮廠各種設備簡陋,數名工人正在院內的兩個容器池里對木皮進行漂白加工,而這兩個池中的液體表面漂浮著厚厚的白色泡沫、發出濃濃的刺鼻氣味。在漂洗、晾曬的過程中,大量廢水直接由水池排放到廠區外未采取任何防滲防漏措施的滲坑、溝渠中,后直接流向周圍田地。刺鼻氣味周圍都能聞到,周邊群眾苦不堪言。見此狀況,民警立即要求工廠終止作業、停業整頓。同時環保局工作人員現場提取水樣,對該兩個容器池排放的污水進行取樣檢測。經檢測,該廠在漂白過程中添加了雙氧水和氫氧化鈉(俗稱火堿),廢液呈強堿性,具有腐蝕性,屬于危險廢物。根據規定,該廢液的排放應經環保部門審批,建設污水處理站將生產廢水處理達標后排放至污水管網或者有有資質的公司進行處理,而該廠將生產廢液直接排放至廠北側無任何防漏措施的水坑內,嚴重污染環境。8月5日,蘭山公安分局根據檢測結果依法對梁某進行傳喚時,發現梁某的工廠還在正常運轉,未經處理的廢水持續朝田間流淌,進一步擴大了污染面積。由于梁某違反了新《環保法》第六十三條,拒不執行環保部門責令停止排污的決定,蘭山公安分局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據了解,今年新《環保法》施行后,加重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新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涂玉龍 劉靜)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新聞中心 1301351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