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8月16日訊 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目前正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送審稿規定,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有關電磁環境的信息。
“我省是電離輻射技術與電磁輻射技術利用大省。”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全省共有核技術利用單位3586家,輻射工作場所約5336個。“十二五”期間,兩座核電廠將投入運營,核技術利用單位將以每年8%的速度增長,放射源以10%的速度增加,放射性廢物隨之不斷增加,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也在不斷發展。作為全國第五個為防輻射立法的省份,我省將加強輻射環境監督管理。
送審稿規定,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對核電廠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定期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向社會公布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情況,接受公眾咨詢。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廢氣、廢水和中、高水平放射性廢水的,最高可處50萬元的罰款。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設置非居住區和規劃限制區。非居住區邊界與反應堆的距離不得小于500米;規劃限制區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不得小于5000米。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規劃限制區內嚴格控制人口機械增長,依法限制新建、擴建建設項目。
送審稿還規定,建設電力牽引的城市地面軌道交通、電氣化鐵道,應盡可能避讓居民住宅等電磁環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確實不能避讓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保證電磁輻射環境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建設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對電磁環境敏感的項目,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對電磁環境現狀進行評價。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有關電磁環境的信息。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