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濟南12月23日訊 齊魯網記者獲悉,針對近年來農村黨員干部貪污挪用公款、侵占集體資金、違反財經紀律、失職瀆職類案件比例較高的情況,日前,德州市紀委通報了13起農村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件。
1、德城區黃河涯鎮大史社區原黨支部書記孫守軍
2008年至2011年期間,孫守軍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截留侵占機井建設和抗旱補助資金共計50000元,犯貪污罪。2013年4月,德城區人民法院判處孫守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3年8月,德城區紀委給予孫守軍開除黨籍處分。
2、禹城市房寺鎮孫樓村原黨支部書記孫新國
2008年至2014年期間,孫新國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自己和6名親屬辦理低保,騙取低保金29730元。2014年6月,禹城市紀委給予孫新國開除黨籍處分。2014年9月,禹城市人民法院判處孫新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3、樂陵市黃夾鎮王明吳村原黨支部書記王書慶
2009年至2014年期間,王書慶利用職務之便,將村集體的44畝小麥種植面積報在自己名下,侵占小麥直補款24270元。2014年7月,樂陵市紀委給予王書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4、寧津縣寧城街道謝東村原黨支部書記林書啟
2009年至2013年期間,林書啟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將收取的21戶村民宅基費26000元用于開支村招待費用。 2013年12月,寧津縣寧城街道黨委給予林書啟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齊河縣宣章屯鎮后屯村原黨支部書記王文明
2008年,王文明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套取鐵路建設補償款45000元;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將集體工程款30840元占為己有,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2011年9月,齊河縣人民法院判處王文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2年8月,齊河縣紀委給予王文明開除黨籍處分。
6、陵縣滋鎮后許村原黨支部書記許清國
許清國利用職務之便,虛報小麥直補面積套取小麥直補款16201元,以重支工程款、重支工資的形式侵占集體財產24470元。2014年6月,陵縣滋鎮黨委給予許清國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臨邑縣林子鎮馬章寨村原黨支部書記朱召清
2011年,朱召清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將林子鎮撥付的8190元白蛾防控經費占為己有;2012年,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將德龍煙鐵路占地補償款28456元占為己有。2014年3月,臨邑縣紀委給予朱召清開除黨籍處分。
8、平原縣前曹鎮蘇家洼社區原黨支部書記兼聶莊村原黨小組組長李祥華
2009年至2014年期間,李祥華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虛報小麥種植補貼面積的手段,將小麥及農資綜合補貼款30165元占為己有,李祥華分得13041元,犯貪污罪。2014年2月,平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李祥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14年11月,平原縣紀委給予李祥華開除黨籍處分。
9、武城縣廣運街道董前坡村原黨支部書記代正璋
2012年,代正璋在征地拆遷中,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虛報宅基地,套取國家補償款248400元,代正璋分得72000元。2013年5月,武城縣紀委給予代正璋開除黨籍處分。2013年8月,武城縣人民法院判處代正璋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10、夏津縣銀城街道王莊村原黨支部書記呂兆文
2003年,經呂兆文同意,王莊村委會變賣村集體土地8畝,應收40萬元,實收30.4萬元,少收96000元;2008年,經呂兆文同意,王莊村委會變賣村集體土地2.04畝,應收61200元,實收52000元,少收9200元。2006年至2012年期間,經呂兆文批準,王莊村原村文書采取虛假單據報賬的手段套取集體資金10155元,用于開支村招待費用。2014年5月,夏津縣紀委給予呂兆文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慶云縣常家鎮西張村原黨支部書記張春生
2008年,張春生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分別以自己及家屬的名字,虛報小麥直補面積套取小麥直補款7515元,其中張春生分得3219元;2006年至 2009年期間,張春生利用職務之便,以自己和近親屬的名字,虛報小麥直補面積套取小麥直補款16668元。2012年3月,慶云縣紀委給予張春生開除黨籍處分。2012年4月,慶云縣人民法院判處張春生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12、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局原工作人員楊子來
楊子來在任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二里莊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單獨多次或與他人共同挪用公款共計180萬元,楊子來非法獲得利息108368元,犯挪用公款罪。2014年7月,德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楊子來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1月,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給予楊子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13、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運河街道陳莊村原黨支部書記兼居委會主任陳風海
陳風海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侵占集體資金。2014年5月,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給予陳風海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