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2月16日訊(記者 李兆輝)蘭陵蒜農2200噸大蒜遭韓方退貨事件發生后,中國蒜商、蒜農面臨巨大的損失,社會各界表示了極大的關注。16日,大眾網記者了解到,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接受涉事蒜農、蒜商委托,與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一名教授組成國際法律援助小組,發表了中韓英三種語言形式的題為《倔強的大蒜與勇敢的眼淚--致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的公開信》,三問此次大蒜的韓國進口機關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直指韓商單方面退回全部貨物明顯違法且顯失公平。

  公開信全文如下:

  倔強的大蒜與勇敢的眼淚

  --致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的公開信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蔣琪律師、孫書佳律師接受蒼山縣金億發食品有限公司、臨沂縣裕隆食品有限公司和山東辰合貿易有限公司三家企業委托,與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朱偉東教授一行三人近日赴山東臨沂,對“蘭陵蒜農2200噸大蒜遭韓方退貨事件”進行了法律調研。看到堆積如山的大蒜和蒜商、蒜農們隱而不發的眼淚,在審慎研究蒜商、蒜農提供的全部法律文件之后,我們不禁陷入深深的沉思。這不僅是一起簡單的國際貿易糾紛,更直接反映了中韓農產品貿易的現狀與保護水平。

  為維護中國蒜商、蒜農的合法權益,值此羊年春節來臨之際,我們代表蒜商及眾多蒜農三問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

  一、韓中貿易流程是否公平?信用證是否存在“軟條款”?

  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向蒜商開立的信用證規定,貨物在到達韓國港口后,須依次通過韓國國家食品醫藥品安全處的食品安全檢驗、韓國農林畜產檢驗本部的植物病蟲檢驗和韓國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的質量規格檢驗。在前述三項政府檢驗完成之后,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還必須向銀行出具一份文件(信用證議付單據)表明可以支付貨款,蒜商才可以獲得90%的貨款。在此之后還要通過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再次檢驗合格后,蒜商可以拿到最終10%的貨款。熟悉國際貨物貿易流程的專業人士心知肚明,出口商對信用證議付單據不能通過自身努力取得而受控于進口商,這就是國際貿易上經常被視為陷阱條款的信用證“軟條款”,韓商可以因任何原因拒絕出示這份文件從而拒付貨款。本次大蒜貿易全部主動權完全掌握在韓商方面,該信用證“軟條款”明顯加重了蒜商的義務,減輕了韓商的責任。相對于“國家級”的韓國進口商而言,毫無國際貿易經驗的蘭陵蒜商和蒜農們明顯處于磋商及履約劣勢,對于隱性的貨款拒付風險并不知情。這是公平的中韓貿易方式嗎?

  二、韓國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規格檢驗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發布的官方公告顯示:“大蒜出口前經過買方派員現場檢測,檢測合格后才裝船運輸。”不幸的是,貨物到達釜山港后,通過了食品安全檢驗和植物病蟲檢驗,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的規格檢驗卻遭遇不合格。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從到港的30個貨柜中選取了6個(蒼山縣金億發食品有限公司出口的600噸大蒜)進行開箱抽樣檢驗,并按照出口前買方派員采取的相同方法再次進行檢驗,卻發現不符合標準,給出的官方公告顯示是:“由于隨機抽樣檢查,新鮮農產品特性上品質不均導致的差異。”事實上,大蒜到達韓國釜山港口進行的貨物規格質量檢驗并沒有蒜商參與,蒜商對檢驗的取樣、封樣以及檢驗方法均不知情。我們在對檢測結論存疑的基礎上,不禁要問:在大蒜被檢驗認定質量不合格后的復驗中,為何仍在第一次檢驗的六個貨柜中抽樣?為何抽樣的大蒜沒有經過蒜商的確認和樣品封存?為何韓國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檢驗的檢驗抽樣以及檢測過程不公開透明?

  三、韓國徑直退運是否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商業慣例?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9條、第51條規定,如果賣方已經交付貨物,且不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能解除合同。如忽略韓國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的檢驗程序合法性問題,即便到港大蒜存在韓國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檢驗的大蒜重度缺陷超標問題,但所謂的“檢驗結果”顯示:大蒜重度缺陷比率為7%。僅僅比合同約定超標2%,不應當視為重大的根本違約。這種退運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國際貿易規則?還是另有包括但不限于國際農產品價格下降、中韓農產品貿易保護政策等其他隱情使然?我們認為,在食品安全檢驗、植物病蟲檢驗兩項檢驗全部合格的情況下,韓商單方面退回全部貨物明顯違法且顯示公平。根據國際商業習慣,即使交付的大蒜存在重度缺陷超標情況,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也應該采取收取貨物、減價銷售的方式減輕損失,而不應該徑直返送貨物,使得蒜商、蒜農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借此中韓FTA生效在即之際,作為唇齒相依、互為重要貿易伙伴中韓兩國人民,讓我們共同關心、關注蘭陵大蒜遭韓商退貨事件,關愛毫無國際貿易經驗的蘭陵蒜農,共同保護韓國、中國農民的切身利益,妥善解決危機,共同面向未來。

  中國山東臨沂蘭陵大蒜國際法律救援小組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