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而隨著社會不斷進步,目前有一些法律條文已經跟不上形勢。10日,就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審議、討論時都提出建議,應及時修改“落伍”法 律,以維護法律嚴肅性。 本報特派記者馬云云喻雯孟敏3月10日發自北京

  法律教育研究重理論和形式,輕實踐和實效

  “很多法律和一些法律條文已經沒有現實意義,但沒有及時修改”。10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時說。

  他舉例說,民法通則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這已經不符合實際情況,國有土地已經進入市場了。“法律應該及時修改,及時廢立。”他說,不及時修改可能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認為,目前我國法律修改的頻率偏低,有的甚至幾十年未修,這樣長期不修會跟不上社會發展的需要。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政府參事、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偉程說,法律的“立改廢”是一個鏈條,像那些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與上位法、國家根本大法相抵觸的法律就是要改、要廢。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云表示,長期以來,我們在經濟社會發展上,重建設輕管理的意識較重,加之我國的法學教育和研究有重理論輕實踐、重原則輕技術、重形式輕實效的傳統,體現在立法工作上,一些法律法規,脫離老百姓生活實際、脫離社會實際的狀況嚴重。

  法律要有預見性,否則就成了阻礙

  韓德云說,法律的修改一般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立法質量怎么樣,“如果原來的立法有長期的預見性,長期不改也是有可能的,有些短視,就需要頻繁地修改。此外,基本的一些法律,隨著情況變化需要不斷修改。比如刑法,對人身權利影響大,修改頻率較高。”他表示,“法律要有預見性,等社會發展跑到法律前面去了,法律成了阻礙,做事反而違法了。”在朱征夫看來,修法要反映社會各個利益群體的綜合意見,“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把時代進步的價值觀放進去,比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里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把法律作為人類文明的結晶固定下來。”

  他說,“修改不會很頻繁,最多一年修一次。”因此不需要擔心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會受到影響,畢竟立法權是一個很嚴肅的事情,涉及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現在的方向是進行強化規范。

  建議法律條文修改搞個簡易程序

  法律怎樣才能修改?廣義來看,立法行為包括法律修改,立法法針對立法程序有相關規定,比如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按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法律的修改要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經過兩次以上審議才能通過。”韓德云說。

  但孫憲忠認為,立法法針對立法怎么“立”規定還不夠細致,法律修改也較復雜。他建議,建立一個修改法律的比較簡易的程序。“不要把所有的立法行為規定成像重新制定系統的、體系大法那樣的嚴格程序,”他說,“比如修改一個法律條文,可以搞簡潔的程序,降低門檻。”韓德云說,立法法要求人大在立法中扮演主導角色,為適應新形勢,人大的機制必須迅速完善,“要從人員構成、開會頻率、表決審議時間等各方面去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