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采訪

   更改罪名

  因其未危害公共安全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華告訴《法制晚報》記者,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過失致人死亡罪屬于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性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氨景钢袑ε四炒逗推鹪V罪名發生變化,說明檢方在判斷其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這一問題上有變化?!?/p>

  潘某母親代為拋棄了飲料致人死亡,但其不知情不存在過失,屬于“不能預見”的意外事件,無需擔責。

  文/記者 梅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