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采寫 本報記者 宋立山 本報見習記者 劉飛躍 實習生徐寧 蔣明君

  15日,備受矚目的“全國專車第一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車主陳超和被告濟南市客管中心就四大焦點問題展開辯論: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被告所作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被告所作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經過近三個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宣布休庭,案件擇期宣判。濟南中院和濟南市中法院通過微博直播了庭審全過程。

  客管中心是否具有執法權?

  濟南市客管中心是否有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對此,雙方分歧很大。原告代理人李文謙認為,行政處罰權主體只有濟南市交通運輸局享有,而被告并不屬于交通運輸局的相關內設機構,其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作為一個事業單位在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嚴重違法行為。

  “視頻中,執法人員聲稱是濟南交通運輸局的,這和被告的身份是不相符的,所以我們認為被告的執法主體存在問題。”原告代理人稱。被告代理人辯稱,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被告根據《山東省道路交通運輸條例》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濟南市客管中心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雖然是事業單位,但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經過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隨后,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濟南市交通局出具的證明客管中心有行使相關處罰權的授權書。而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補交的證據并非合法證據,該份證明是濟南市交通運輸局一份自證的文件,它和原告所宣讀的《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是有沖突的。

  筆錄執法人員簽名為何不一致?

  為了證明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程序的合法性,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包括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補辦審批表等14份證據。

  原告代理人稱,被告提交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在主要違法事實中陳述的內容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其作出的法規依據也是沒有法律規定的。

  被告代理人辯稱,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交通部的行為規范,而且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是以案件處理意見書形式出現的。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列明了其作出的應該是《違法行為調查報告》,被告隨意用《案件處理意見書》取代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此外,原告代理人還提到,在幾份材料中,執法人員姓名不一致,對其真實性存異議。被告代理人稱,現場執法中是多名執法人員參與,在他們提交的證據中,現場筆錄是由于某、吳某兩人制作,在詢問筆錄中由鐘某、宋某兩名工作人員制作,在行政強制措施中,鐘某與宋某都是現場執法人員,并不存在原告所說的事后違規行為。

   未收費是否也屬非法營運?

  現場播放了一段執法人員當時查處原告的視頻資料。對于視頻資料能否充分證明原告的違法行為,雙方各持己見。

  原告代理人訴稱,視頻資料并不能證明,被告所認定的兩名乘客和原告的關系。而且,被告帶有逼迫口吻,比如對乘客說別急著趕火車,對原告說前邊有交警。在被告提交的視頻中,被告并沒有獲取支付憑證與交易過程,并沒有證明原告有收到費用的行為。如果使用打車軟件但沒有收費,是不是也是違法行為呢?

  而被告代理人辯稱,執法人員現場錄像,能夠真實反映執法人員和乘客與陳超的情況。從中可以看出,乘客一開始接受詢問時提到,因為駕駛員陳超要求才假稱是其朋友,陳超了解其手機號碼,怕給自己帶來麻煩。在執法人員的勸說下,乘客打消了顧慮,坦承其通過叫車軟件從八一銀座叫車到濟南西站,且已經談妥價格為30元。通過查看錄像資料可知,陳超非常清楚自己的車輛沒有出租汽車營運證,對可能面臨的處罰也是有所了解的。支付方式是通過手機付費,執法人員要求看手機時,陳超予以拒絕。雖然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完成資費的當面支付,但并不影響陳超所駕駛車輛無出租汽車營運證的事實,況且如果不是因為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其支付必然會完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陳超也承認其在被執法查處后兩天,確實收到了乘客的資費。

  原告代理人稱,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事實認定清楚,被告所提供的三份視頻資料和對視頻所做的解讀,無非是推定推理。被告稱支付方式是手機付費,證據在哪里?被告有無獲取?陳超不給所謂的執法人員看手機,是為了保護公民隱私。被告也稱多次給原告陳超機會證明他與乘客的關系,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既然是被告作出處罰,那么應當由被告證明原告與乘客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