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車是怎樣的法律概念?
處罰被告的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也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
被告代理人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12號令》中載明,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其中第112項即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渡綎|省道路交通運輸條例》第69條第2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出租汽車客運或者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原告代理人稱,首先,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原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或是汽車租賃經營,而從本案之前的程序來看,被告一直將原告作為出租汽車客運違法行為處罰,被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被告代理人認為,陳超利用叫車軟件為不認識的乘客提供所謂的專車服務,其實質上提供的就是《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明確定義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按照《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規定》第53條規定,原告使用的車輛顯然不具備合法客運營運資格。被告適用上述法律進行處罰顯然是正確的。原告代理人反問,“不認識的乘客、專車、叫車軟件是怎樣的法律概念,被告能不能給一個明確的定義?”在審判員允許下,被告沒有就上述概念做出解釋。
原告律師李文謙:不界定“專車”就沒處罰依據
庭審結束后,原告代理人、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文謙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外接受了媒體采訪。
法庭上,李文謙曾要求被告對“專車”和“叫車軟件”下一個明確的定義,但是未獲回答。對此,李文謙表示,“因為被告在答辯中反復提到原告開的是專車,用的是叫車軟件,所以我認為這是十分關鍵的概念,涉及到法律適用,被告應該給出一個界定,不然為什么處罰呢?”
在被問及專車會不會跟出租車搶飯碗時,李文謙表示,專車之所以受追捧,是因為目前濟南市的8000多輛出租車不能滿足公眾的出行需求,為什么高峰期打不到車?有的出租車司機可能覺得受到了沖擊,“我認為這只是暫時的,比如在有些地方,專車的興起已經開始推動份子錢下調。如果最終能推動出租車行業改革,這對出租車司機來講也是一件好事?!?/p>
客管中心一把手未應訴
原告方出庭的為原告本人和代理律師,被告方出庭應訴的為濟南市客管中心違章處理科副科長翟磊,現任濟南市客管中心主任崔冰卻未出庭應訴。
那么濟南市客管中心主任是否有法定義務出庭呢?齊魯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陳瑞福說,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并沒有做硬性要求,在很長一段時間,“民告官”案件中經常會出現“只見民不見官”的情況。不過,新修改的、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陳瑞福進一步解釋說,實際上,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之前,國內很多地方就已經通過條例等形式,要求在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行政訴訟中,一把手出庭應訴。即便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施行,濟南市客管中心一把手沒有出庭,而是委托另一位工作人員出庭,也不直接違反《行政訴訟法》。“但是,這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維和觀念,如無特殊情況,一把手應當回應公眾的關切?!?/p>
滴滴公司回應:希望法律能給予公正的裁決
滴滴公司對專車案件的庭審也表示了關注。據悉,在陳超被客管中心查處后,滴滴公司聯系過陳超本人,了解相關情況,并協調解決扣車一事。對于4月15日開庭審理的專車第一案,滴滴公司也派出了工作人員進行旁聽。
“希望法律能給予公正合理的裁決?!钡蔚喂竟P部負責人稱。
滴滴公司認為,專車第一案由專車而起,案情簡單卻受到廣泛關注,原因在于案件已經超越一般意義上的司法訴訟,而變為創新事物的法律監管、執法者應堅守執法邊界、舊法無法適應新情況等多重復雜問題的探討?!拔覀冋J為,專車作為一種進步的創新事物,極大改善了百姓出行,推動了中國城市交通的轉型升級,終將讓民眾、行業、政府等各方受益?!钡蔚喂竟P部負責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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