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立法部門互動

  特別保護胎兒利益

  草案第十七條有關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重要突破,也是法學界和立法部門互動的典范。其中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近年來,胎兒利益引發的民事糾紛屢屢見諸報端,比如,胎兒尚未出生,父親就死亡,胎兒是否有繼承權?再如,因為裝修甲醛含量超標,胎兒出生后患病,能否請求賠償?

  在這個問題上,民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胎兒屬于母親身體一部分,因此在其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嚴格貫徹傳統理論,規定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未設保護胎兒利益特別規則,僅在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割遺產時應為胎兒預留份額的規定。這對胎兒利益保護不利。

  著名民法學者梁彗星表示,學界一致認為這屬于立法漏洞,制定民法總則應創設胎兒利益特別保護規則。立法機關采納了學界建議,促成了此處重要改動。

  梁慧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如果在出生之前父親死亡,胎兒可以享有繼承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因為胎兒利益保護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視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未成年人被性侵

  訴訟時效從成年后計

  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條對民事訴訟時效的修改,關系每一個民事主體的訴權行使,因此廣受關注。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通俗來講,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草案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欠錢不還,從最近一次主張債權算起,應在3年內提起訴訟。

  而在現行的民法通則中,訴訟時效為兩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接受采訪時說,“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認為,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也是有“保質期”的,結果由于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所以從兩年延長到三年,很有必要”。

  在法學界有句諺語,“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眠的人”,意思是說,立法應當鼓勵民事主體及時主張權利,提高司法運行效率。但是葉林認為,將訴訟時效延長到3年,并不違反這一理念,“法律畢竟是經驗的總結,要立足現實需要。”

  另外一處有關訴訟時效的修改出現在第一百九十四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葉林認為,此處修改體現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由于心智不夠成熟,加之一些客觀因素,很多少年兒童在遭受性侵時不敢說出來,而長大想主張權利時卻為時已晚。修改后,從年滿十八周歲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一方面給未成年人維護權益留足了時間,另一方面對施害者也是一種無形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