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檢法合力打擊“老賴”,新立案標準升級究刑責

  12種耍賴行為納入“拒執罪”

省高院公布嚴懲失信“老賴”情況

  商報濟南消息(記者楊紫慧)一些失信被執行人,自認為欠錢不還東躲西藏只是民事糾紛,構不成犯罪,即便被抓也沒什么大不了的。實際上,這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昨日,記者從省高院新聞發布會了解到,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進一步健全我省懲治拒執犯罪的長效機制。此外十起拒執罪典型案例也在昨日發布。

  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但實踐中,由于此前缺乏具體的實施意見,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拒執案件過程中,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率低、證據認定標準不統一、定罪量刑標準不一致、公訴程序不暢通等問題。

  為此,意見對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范圍以及屬于拒執犯罪的12種情形作出規定。有拒絕或者虛報財產、違反高消費令等拒執行為采取罰款或拘留等強制措施仍拒不執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妨礙執行,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財物、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等12種失信行為的老賴都將承擔刑事責任?!吨笇б庖姟酚昧溯^大的篇幅對證明拒執罪各個構成要件需要搜集、審查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列舉,從犯罪主體、負有執行義務、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對需要收集、固定的證據材料進行細化、列舉,以促進公檢法三機關對證據收集標準的統一認定。此外,《指導意見》另一重要內容便是對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拒執罪案件過程中各自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且對三機關在各個環節上的銜接作出了程序上的要求,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作出了檢察監督的規定。

  另外,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于推進解決執行難的協作備忘錄》,就被執行人和被執行車輛查找、被拘留人收拘等問題會簽協作意見,全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典型案例

  被三次拘留仍拒拆非法建筑 迫于壓力拆除后被判緩刑

  楊增德與王成是一個村里南北相鄰的鄰居,1990年王成在他與楊增德房屋相連處壘起高2.70米、南北長1.2米的墻,該墻壘起后,楊增德從此不能在自己房后進行房屋修繕和水道疏通。2013年5月,王成又在其院內距離楊增德房后山墻50厘米處建起平臺一處,平臺建起后嚴重影響了楊增德的采光、通風。楊增德訴至法院,龍口法院審理后,于2013年11月8日判決被告王成拆除非法建筑。

  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多次到現場做雙方的工作,但王成一直拒絕拆除涉案建筑物。執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王成采取三次司法拘留措施,仍無果,導致申請執行人楊增德不斷上訪。

  2016年7月29日,申請執行人楊增德向龍口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成的刑事責任。案件審理期間,被執行人王成的家屬迫于壓力,于2016年8月6日自動將妨礙的建筑物按照生效判決要求予以拆除。2016年8月17日,執行法院與申請執行人楊增德共同到現場進行了驗收,該案順利執結。

  龍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不想還錢又想要高額補償款被逮捕才認罪

  王振軍與代衛良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后判令被告代衛良付給原告王振軍借款14萬元及利息。但判決生效后,代衛良卻一直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調查得知,代衛良所在的村莊正在進行舊村改造,而代衛良因為補償款問題遲遲與村委達不成一致意見。法院多次居中調解,希望雙方各讓一步達成和解,從補償款中直接劃撥執行本案,但代衛良要價太高,無法協調。

  因代衛良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對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后來法院調查到,因為舊村改造問題,代衛良與他人發生互毆,代某在互毆中受輕傷,并得到補償費共40萬元?!拔仪穬蓚€親兄弟的錢,都還給他們了。”平度法院在對這40萬的去向展開調查時,代衛良這樣回答,但沒有任何證據向法庭提交。

  鑒于代衛良有履行能力還拒不履行的行為,平度法院于2016年6月決定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檢察院批準對代衛良進行逮捕。逮捕期間,代衛良家屬主動找到法院履行了義務,并與村委達成和解,拆除了其房屋。因代衛良當庭自愿認罪,且案發后被告人親屬主動履行了義務,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017年3月,代衛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賴”技百出隱匿財產 獲刑一年六個月

  桓臺縣金鑫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公司)訴姜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桓臺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姜東支付原告金鑫商貿公司鋼材款和利息共計2470682元。判決生效后,被告姜東一直不履行,金鑫商貿公司向桓臺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后兩次向被告姜東留置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之后姜東與金鑫公司在2013年8月27日達成和解協議,姜東承諾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付清欠款,并自愿以商品房作為抵押。但是姜東在和解期限內,不僅沒有履行協議,還在2013年11月20日將其位于臨淄區怡海國際的Y07號房折換成三套房產,于同年將該三套房賣予他人,導致判決無法執行。

  姜東在已經將房產折換后變賣或頂賬的情況下,仍然以該房產做抵押,騙取申請執行人金鑫公司信任,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但未按時履行和解協議。桓臺法院分別于2014年9月29日、12月27日對姜東拘留十五日,但姜東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2015年4月,桓臺縣人民法院將姜東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2016年7月29日姜東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記者楊紫慧

  來源: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