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5月4日訊 半年多前發生在山東省濟南市文化東路山師北門附近的一場車禍,改變了愛好京劇的女孩劉薇藝的人生路程。
這個被媒體稱之為“15歲女孩山師北門被撞案”、“京劇女孩車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5月4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燕山法庭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肖統帥在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被告所在單位國井酒業有限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向原告劉薇藝賠償醫療費等共計32萬余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濟南歷下法院燕山法庭認定,2016年10月9日9時許,被告肖統帥駕駛轎車沿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山師門口東側時,適遇原告劉薇藝由北向南橫過道路,人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劉薇藝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肖統帥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薇藝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劉薇藝傷后在山東省千佛山醫院治療,住院67天。
據本案審判長王晛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告肖統帥駕駛私家車出行的行為是否系履行職務行為。被告國井酒業有限公司申請兩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王某某的證言前后陳述矛盾,內容完全不同,法院不予采信;證人路某某的證言無法證實被告肖統帥在事故發生時的行為性質。而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2016年10月9日,當日不屬于節假日,是正常的工作日,具體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許,亦屬于工作時間。本次事故發生的地點在文化東路山東師范大學門口東側,發生在被告肖統帥陳述的開會地點至倉庫提貨的合理路線內。事故發生時,被告國井酒業有限公司亦認可被告肖統帥系其員工;另外,被告肖統帥提交濟南某酒店工作人員證明一份,證實被告肖統帥答應2016年10月9日上午為其送46度蘭尊一箱,證人王某某對事情經過的敘述雖未被法院采信,但其對被告國井酒業有限公司經營酒類的陳述卻印證了被告肖統帥所述送酒的種類,亦與被告肖統帥提交的證明相符;被告國井酒業有限公司提交其公司車輛管理規定證實不允許職工駕駛私家車輛履行公司職務,但這僅為其公司內部規定,是否認定職務行為并不能以某個公司的內部規定來確認。通過原被告陳述、舉證及整個庭審過程, 法院認為,被告肖統帥在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被告國井酒業有限公司應對原告劉薇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參照有關標準,濟南歷下法院燕山法庭依法認定原告劉薇藝承擔20%的責任,被告肖統帥承擔80%的責任;因此被告國井酒業有限公司應對原告劉薇藝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綜上,濟南歷下法院燕山法庭判決被告永安財險公司淄博支公司向原告劉薇藝賠償交通費1000元;被告國井酒業有限公司向原告劉薇藝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2萬余元,其中包含被告肖統帥已支付的4.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