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5月18日訊(記者劉雅菲) 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真要來了!18日,濟南市法制辦對這一規定的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記者從中了解到,個人違規燃放將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違規燃放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中劃定的禁放區域為歷下區、市中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行政區域(含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所轄區域);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的城區范圍內以及各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禁止燃放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同時也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除了這些區域外,黨政機關駐地;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幼兒園、學校;山林、公共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也都禁止燃放。

需要注意的是,重污染天氣期間,濟南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由市環保、氣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公共活動,確需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對于違規燃放,規定中同時明確了處罰標準: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經許可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并受到處罰的,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