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地里建院墻,因遮光影響近鄰農作物生長。日前,原告王某和被告劉某因此鬧上了法庭。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原告菜園地在被告菜園地的西側。原告對其菜園地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原、被告雙方西東相鄰。2004年,被告在其菜園地內建了2.5米高左右的西墻、南墻、北墻,被告稱在建墻時是原告家屬同意后才建的院墻,但未予舉證證實。現原告稱被告建設的西墻、南墻的西段對原告約3米寬的菜地農作物生長造成遮陽,應賠償減產損失等,但未予充分舉證證實,被告亦不認可。為此形成訴訟。對此,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本案中,原告對其菜園地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多年在此種植玉米等農作物,被告未提供合法建設院墻的充分證據,被告建設的西墻依法不應對原告種植的農作物的生長構成遮陽等危害,被告應予拆除,另行通過合理途徑予以改建,被告建設的南墻西段對原告農作物生長幾近無影響,原告作為相鄰方,亦應承擔相應容忍義務,且原告主張的因被告墻體遮陽等造成的其農作物損失6558元沒有提供充足證據,故對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等其他訴求均依法不能支持。據此,一審判決被告劉某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其在菜園地內建設的西墻拆除。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隨后,原告王某不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劉某拆除南墻西段,請求法院鑒定墻體遮陽造成的農作物減產損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及鑒定費用。近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魯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