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飲酒過量不僅傷身,而且還可能引發性命之憂,酒桌上勸人喝酒致人死亡的也要承擔責任。苑某與幾名被告人就餐飲酒后,駕駛摩托車返家途中發生事故不幸死亡,事后苑某家人將與其一塊喝酒的幾人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利津縣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苑某生前從事農資生意,2016年12月底,他到被告馬某村中催要農資款,在馬某交付農資款過程中,苑某同時聯系了其他五位農戶一起就餐飲酒,酒宴結束,苑某結賬。與六被告道別后,苑某騎著摩托車上了黃河大壩,不慎撞到公路邊的樹上,當場死亡,車輛損壞。之后,苑某妻子與兒子將六位一起與苑某飲酒的農戶起訴至法院。

  苑某妻子與兒子認為六被告在明知苑某飲酒的情況下,沒有進行善意的提醒、勸阻,也沒有通知原告家人,更沒有想辦法安全送其回家,致使苑某在騎摩托車回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要求六被告賠償精神損失、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1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苑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醉酒可能對其意識及行為能力產生影響,應充分預見到喝酒過量可能會帶來嚴重后果,但仍過量飲酒駕駛摩托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苑某應對自己的無證、醉酒駕駛摩托車的行為負主要責任。但六被告沒有有效勸阻苑某飲酒,又在酒后放任苑某獨自駕駛摩托車,沒有履行在共同飲酒的先行為之下附隨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未能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未盡合理的照顧義務,均可認定六被告有一定錯過。

  同時,法院查明原告因苑某因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60余萬元,本院依法確定,苑某過錯行為較大,應對死亡后果的發生負90%的責任,六被告過錯行為較輕,對苑某死亡后果的發生負10%的責任,共計6萬余元,每人承擔1萬多元,且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原被告均對法院的判決表示認可,服判悉訴,并且將賠償款過付完畢。法官提醒,朋友之間的友誼不能僅僅體現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顧義務也是友誼深厚的體現。如果飲酒者出現失去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候,最好照顧到酒醒,使其恢復自我行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身邊。否則,就像案例中的被告一樣,沒有履行在共同飲酒行為之下附隨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記者 王超 通訊員 李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