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24小時9月25日訊 記者從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微獲悉, 9月25日上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聊城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受賄、貪污案。認定被告人孫蘭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扣押在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的貪污所得贓款21.264萬元,返還聊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扣押在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的受賄所得贓款391.35616萬元和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孫蘭雨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大眾網-山東24小時記者 馬洪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