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9月30日訊(記者 廖亮 高亞南)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促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017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山東省水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經批準公布的水功能區劃不得擅自變更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地表水的需要擬定水功能區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公布的水功能區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禁止在水庫、重要輸水渠道管理范圍內建入河排污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提出禁止排污水域范圍和其他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并向環境保護部門通報。

  《條例》規定,禁止在水庫、重要輸水渠道管理范圍內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對已有的入河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關停、封閉方案,依法責令限期拆除。

  需要在河道、湖泊等管理范圍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在需要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增設的;現有排污總量和水域水質已不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的;擬新增排污總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或者水質標準要求的;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