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濟南9月30日訊(記者 廖亮 高亞)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促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017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山東省水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水資源配置應當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科學配置地表水,積極利用外調水,控制開采地下水,將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區域水資源統一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生產、生態等用水類型,加強水資源用途管制,嚴格分類型分用途用水控制,統籌協調各行業用水需求,科學配置區域內各種水源。

  實行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制度

  區域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用水控制指標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或者停止審批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申請。

  實行區域用水強度控制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的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與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等用水強度控制指標未達到規定控制目標的,應當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實行行業用水定額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用水定額,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和省的行業用水定額。

  公共供水單位取水量超過原許可水量的應當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地下取用水資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再生水、礦井排水等退排水的,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除外。

  開采礦泉水和建設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屬于礦產資源的,還應當依法辦理采礦許可。

  公共供水單位取水量超過原許可水量的,應當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國家和省規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在設區的市邊界河流、湖泊、水庫取水的;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萬立方米、地下水五百萬立方米以上的;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年取地下水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申請取用地熱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