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中院對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待產母嬰雙亡依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偽造病歷,依法推定有過錯,賠償產婦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430686.43元。

  2016年9月29日凌晨,一名臨產的高齡產婦被緊急送往第八人民醫院,雖然經過搶救,但最終還是母嬰俱亡。人間慘劇讓家人悲痛不已,據了解,產婦曾在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待產。

事件:孕婦生產時不幸身亡事件:孕婦生產時不幸身亡

  “孩子和產婦都沒保住,太痛心了!”

  2016年9月28日,懷孕39周的姜女士到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住院待產,期間產婦及家屬要求進行剖宮產,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未予實施,9月29日凌晨,姜女士出現昏迷、呼吸心跳驟停,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持續心肺復蘇,凌晨2點43分后仍無生命體征,于3點45分轉診至青島市第八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于2016年9月29日5點05分臨床宣布產婦及胎兒死亡。

  調查:醫院涉嫌篡改病歷

  悲劇發生之后,產婦的丈夫白先生一直在與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協商后續事項,“他們提出了賠償我3萬元,我不同意?!痹诎紫壬磥?,3萬元的賠償遠遠達不到他所承受的痛苦。

  2016年11月7日,記者從青島市衛生監督執法局了解到,已經查實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在此事件中偽造產婦的病歷,并被青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綜合監督執法局處罰,后至法院起訴被駁回。

  產婦家屬也因賠償等問題,將貝貝仁和婦產醫院起訴至法院。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偽造部分病歷資料的事實,系已被生效判決所確認的客觀事實,故對此予以認定。并且,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在此次事故中填寫的《一般患者護理記錄單》屬于護理記錄內容,《危重孕產婦轉診情況表》屬于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因此,法院認為被告所偽造的兩種病歷資料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于產婦家屬主張的存在違規引產的醫療過錯問題,則因證據不足,未被認定。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而偽造病歷資料,推定為醫療機構有過錯。

  2018年6月4日,李滄法院依法判決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賠償產婦家屬各項經濟損失1330686.43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駁回了產婦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之后,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提起上訴。近日,青島中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最終駁回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的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大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