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五章 公路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國家和省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保護環境、建管養運并重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領導,將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體制,完善農村公路工作機制,促進農村公路事業協調可持續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工作,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和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與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構建比例適當、銜接順暢、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農村公路網絡,并滿足鄉村振興和國防建設的要求。
第八條 農村公路規劃包括縣道規劃、鄉道規劃和村道規劃。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報經批準和備案。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技術標準??h道、鄉道建設一般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標準;村道建設一般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新(擴)建村道的路面寬度一般不低于六米。有條件的地方在農村公路設計時可以結合旅游等需求設置休息區、觀景臺等設施。
農村公路客運站點和物流網點應當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并符合規定標準。
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和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堅持嚴格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者擴建。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用地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ㄒ唬┕穬蓚扔羞厹希ㄆ马斀厮疁稀⑵履_護坡道、隔離柵)的,其用地范圍為邊溝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區域;
(二)公路兩側無邊溝(坡頂截水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的,其用地范圍為公路路緣石外緣或者坡腳線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區域。
實際征收土地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其公路用地范圍以實際征收土地的范圍為準。
村道的用地范圍因客觀原因不能符合第一款規定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分為重要建設項目和一般建設項目,具體劃分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模、功能、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制定。建設項目的具體類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農村公路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和質量保證措施。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可以多個項目一并進行。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農村公路的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專項工程,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進行施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保證農村公路工程質量。
農村公路建設施工現場應當設立質量責任公告牌,公告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主要質量控制指標和質量舉報電話。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交工驗收由項目業主負責,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可以合并進行。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設定保修期限和質量保證金。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不低于二年,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不低于一年,具體期限由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自項目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施工單位不能進行修復的,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修復,修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有關單位進行評價,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技術人員或者群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檔案。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發展規劃,健全養護評價機制,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和附屬設施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道大中修養護工程計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鄉道、村道大中修養護工程計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并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小修和日常養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應當按照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修復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農村公路因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繞行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臨時用地、砂石料場以及因養護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村公路綠化規劃,組織實施公路綠化。
縣道、鄉道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建立健全以省市獎補為引導、縣級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參與為補充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投入機制。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主要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資金,包括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債券等資金;
?。ǘ┐迕裎瘑T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ㄈ┢髽I投資和社會各界捐助;
?。ㄋ模├棉r村公路冠名權和路域資源開發經營權等市場化方式籌集的資金;
?。ㄎ澹┩ㄟ^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補助,并逐步增加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偏遠山區和革命老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資金保障機制,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相應的資金,用于鄉道、村道的建設和日常養護。
有上級補助資金來源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在上級補助資金到位前,地方政府可以先行墊付資金啟動實施,上級補助資金到位后撥付歸墊。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農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捐助資金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作。
鼓勵利用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和路域資源開發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公路保護
第三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道、鄉道的保護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村道的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村道的保護工作,協助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縣道、鄉道的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可以將村道的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加強對村道保護的宣傳,增強村民護路意識。
第四十條 縣道、鄉道的保護管理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的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村道的保護,發現危害村道安全行為的,應當當場予以制止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緣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圍為建筑控制區,并向村民公告。
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確需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征求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在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損壞村道。
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應當征求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并按照不低于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從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逊盼锪霞霸O置其他障礙物;
(二)挖溝引水、漫路灌溉;
?。ㄈ┒鸭S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ㄋ模┢渌麚p壞、污染村道和影響村道使用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村道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村道上短距離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賠償。
第四十六條 超過村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村道上行駛。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限高、限寬設施應當有明顯標志和夜間反光標志。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村道上非法設卡、收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組織有關部門結合公路等級、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配套設施、交通事故特點等具體情況,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進行動態排查,并及時進行處理,提高農村公路通行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村公路上設置超限技術監控設施設備,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行駛中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幾何尺寸、車輛圖像等信息。
在超限技術監控設施設備投入使用三十日前,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設置超限技術監控設施設備的位置向社會公告,并在醒目處設置超限技術監控告知標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安全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挖掘、損壞村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從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圍內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逊盼锪匣蛘咴O置其他障礙物的;
?。ǘ┩跍弦?、漫路灌溉的;
?。ㄈ┒鸭S漚肥、傾倒垃圾或者撒漏污物的;
?。ㄋ模┢渌麚p壞、污染村道或者影響村道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村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村道上行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村道上設卡、收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農村公路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r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招標而未招標的;
?。ǘ┰谵r村公路建設中監管失職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
?。ㄈ┙亓?、侵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h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二)鄉道,是指除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等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ㄋ模┺r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專用于農村公路安全防護、排水、養護、綠化、管理和服務等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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