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評定崔超為烈士的批復
魯政字〔2018〕21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批準崔超同志為烈士的請示》(青政呈〔2018〕4號)收悉。經審核,2016年11月16日,崔超帶領同事對農村公路進行巡查時,突遇車禍,為保護同事生命安全而犧牲。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有關規定,崔超犧牲情形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特評定崔超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有關待遇。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評定鐘和平為烈士的批復
魯政字〔2018〕217號
煙臺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評定鐘和平同志為烈士的請示》(煙政呈〔2018〕23號)收悉。經審核,2017年4月11日,鐘和平在牟平區王格莊鎮王格莊村撲滅山火時身負重傷,經搶救無效犧牲。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有關規定,鐘和平犧牲情形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特評定鐘和平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有關待遇。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評定趙志浩為烈士的批復
魯政字〔2018〕218號
煙臺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追認趙志浩同志為烈士的請示》(煙政呈〔2018〕41號)收悉。經審核,2015年7月7日,趙志浩在搶救落井群眾過程中犧牲。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有關規定,趙志浩犧牲情形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特評定趙志浩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有關待遇。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追認田士杰為烈士的批復
魯政字〔2018〕219號
臨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追認田士杰同志為烈士的請示》(臨政報〔2017〕67號)收悉。經審核,1947年7月,田士杰同志在打探敵情時被敵抓捕殺害。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發〔1980〕152號)、《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發〔1980〕63號)有關規定,田士杰犧牲情形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特追認田士杰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有關待遇。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追認常桂興為烈士的批復
魯政字〔2018〕220號
濟寧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追認常桂興同志為烈士的請示》(濟政呈〔2018〕3號)收悉。經審核,1942年秋,115師4旅11團攻打魚臺縣李樓村日軍炮樓,常桂興在戰斗中犧牲。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發〔1980〕152號)、《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發〔1980〕63號)有關規定,常桂興犧牲情形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特追認常桂興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有關待遇。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追認公學芳為烈士的批復
魯政字〔2018〕221號
濟寧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追認公學芳同志為烈士的請示》(濟政呈〔2018〕34號)收悉。經審核,公學芳生前任賀莊村婦救會長,積極參加革命,1947年12月16日,被國民黨抓捕殺害。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發〔1980〕152號)、《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發〔1980〕63號)有關規定,公學芳犧牲情形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特追認公學芳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有關待遇。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追認李楊氏為烈士的批復
魯政字〔2018〕222號
濰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申報李楊氏為烈士的請示》(濰政呈〔2017〕60號)收悉。經審核,李楊氏生前任馬蘭村婦救會代理會長,積極參加革命斗爭,1947年9月被還鄉團抓捕入獄,被捕后堅貞不屈,英勇就義。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發〔1980〕152號)、《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發〔1980〕63號)有關規定,李楊氏犧牲情形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特追認李楊氏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有關待遇。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追認蘇蕾生為烈士的批復
魯政字〔2018〕223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追認蘇蕾生同志為烈士的請示》(泰政呈〔2018〕20號)收悉。經審核,蘇蕾生同志系中共黨員,積極參加革命活動,1932年11月下旬被國民黨殺害。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發〔1980〕152號)、《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發〔1980〕63號)有關規定,蘇蕾生犧牲情形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特追認蘇蕾生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有關待遇。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追認孟昭坤為烈士的批復
魯政字〔2018〕224號
德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追認孟昭坤同志為烈士的請示》(德政呈〔2018〕17號)收悉。經審核,1943年1月20日,孟昭坤在傳送情報時被日軍抓捕,慘遭日偽軍殺害。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發〔1980〕152號)、《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發〔1980〕63號)有關規定,孟昭坤犧牲情形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特追認孟昭坤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有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