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1月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山東省調整濟南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8〕8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濟南市部分行政區劃的通知》(魯政字〔2018〕170號)和中共濟南市委、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撤銷濟陽縣設立濟陽區的實施意見》(濟發〔2018〕39號)精神,撤銷濟陽縣,設立濟南市濟陽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濟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濟陽撤縣設區的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濟陽縣選舉的濟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繼續有效,任期至屆滿為止。
二、濟陽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更名為濟南市濟陽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濟陽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更名為濟南市濟陽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至屆滿為止。
三、濟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濟陽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分別更名為濟南市濟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
四、濟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濟陽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其職務名稱隨著行政區劃名稱的改變而改變,不再重新選舉任命,任期不變。濟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內設機構的名稱,隨著行政區劃名稱的改變而改變。
五、濟陽縣所轄鎮(街道)及其他方面涉及的有關事項,由濟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
(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