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起,根據菏澤市超標電動三輪車、四輪車進行第二階段治理工作安排,公安交警部門將對在禁行區域內行駛的超標電動車依法予以處罰。

  為嚴格超標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通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環境,菏澤市于10月16日至2018年年底開展超標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禁行第二階段治理工作。第二階段治理分兩步進行:公安交警部門將加強巡邏管控,對在禁行區域內行駛的超標電動車發現一起、查處一起,10月16日至11月15日,依法扣留車輛;11月16日起,依法予以處罰。

  11月16日起,對于電動三輪車無證駕駛的,處以200元罰款;電動四輪車無證駕駛的,處以500元罰款。電動三輪、四輪車無號牌上路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有駕駛證的,扣12分。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暴力抗法和擾亂信訪、辦公及社會秩序等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被扣留的車輛,30日內不按規定接受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