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一男子兩次破壞鄰居祖墳 被判賠償5800元
將鄰居祖墳夷為平地被拘5日后,趙某獲釋再次實施毀墳,為此死者繼承人王先生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將墳墓恢復原狀并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近六萬元。新京報記者今日(14日)獲悉,北京通州法院審結此案,依法支持王某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墳墓恢復費8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稱墳墓修在自家林地 多次溝通未果故破壞
今年九月,原告王先生去祭掃時發現,父親的墳墓被破壞。報警后,警方通過技術手段查明,系趙某于5個月前故意將墳墓損毀,公安機關對趙某給予行政拘留五天的處罰。
在此期間,王先生一家依照公安機關要求,自行將墳墓恢復。但趙某自拘留所出來后,再次將墳墓破壞。
王先生說,此事給他們一家人身心及精神造成很大壓力,要求趙某恢復原狀,停止侵害并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近6萬元。
庭審中,趙某稱,王先生父親的墳墓在自家的林地中,曾多次要求王先生遷墳未果,故將墳墓破壞。
對此,王先生解釋稱,父親去世已十多年,所修墳墓原在村里的荒地之上,并未占用趙某家林地,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會的證明。
法院:祖墳是孝道文化載體 不應侵犯
法院經審理認為,墳墓在民法上屬于構筑物,屬于特殊的不動產,死者近親屬對其擁有相應的財產權益;祖墳在本質上也是家族的偶像物,是祖宗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載體,其承載的價值應歸納為死者的安息權及后代對祖墳的監護權。千百年來,中國人堅信“祖有功,宗有德”主張“死有所葬,入土為安”,死者生命雖然終止,但其人格尊嚴、墳墓完整、骸骨骨灰等人格因素仍然長久存在,不容侵犯。
具體到本案中,趙某破壞了王某父親的墳墓,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起訴要求趙某恢復原狀,因墳墓已被損毀,原狀不復存在,恢復原狀不具有可執行性,故趙某應賠償原告修復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具體費用數額由法院根據墳墓的損毀情況和實際狀況予以確定。因墳墓是原告祭奠親人的精神寄托承載著人格因素,趙某對墳墓的損毀行為必然給原告造成精神打擊,故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由法院結合趙某的主觀過錯和墳墓損毀情況予以確定。
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墳墓恢復費8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