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65歲農民用復印機制作假幣130余萬,有的錢還用出去了
楊某某,今年65歲,沒有讀過書,貴州大方縣高店鄉的農民。因涉嫌偽造貨幣罪,大方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現羈押于大方縣看守所。
2015年,一次偶然的機會,楊某某在街上看見有人用復印機印出了相同的圖畫,楊某某就問對方能不能印出錢來?對方就說印得出來的。
得到對方的肯定回復后,楊某某心想,如果印出來的錢能用,他就可以用印出來的錢去修房子,因為他家附近的鄰居基本上都修得有大房子。然后還可以把白布河的橋及他們寨子的路一并修了,剩余的錢自己還可以拿去用。于是,楊某某便來到大方縣城楊家大溝買復印機準備印錢。
楊某某買來復印機、A4紙等工具后,便把真錢放在彩色復印機上復印。
剛開始的時候,復印出的錢正反兩面沒有對整齊,但通過一段時間的研究及反復嘗試后,印出的錢正反兩面就對整齊了。
“面值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甚至老2元(現在沒有流通了)的錢我都復印過”。
“我也不知道我印出的錢能不能用,有時候我是把真錢和假錢一起用出去的,主要用的都是面值10元、20元的。有一次,我從白布街上坐車到高店街上,拿了一張復印的20元錢給收費的人,他收了錢還退了我5元錢”,據楊某某交代。
2018年11月26日,公安機關在楊某某家中將其查獲,并查獲了他復印的面值共計1394115.5元的人民幣。
檢察官釋法: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征,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年滿65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客觀上實施了用復印機復印人民幣的行為;主觀上明知該行為可能侵犯法益的結果而放任或追求結果的發生;客體上侵犯了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涉嫌偽造貨幣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之規定,大方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楊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