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新聞網12月17日訊(記者 陳志偉)今天上午,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青島市偵辦的首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李學躍等16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非法拘禁罪做出一審判決,其中被告人李學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十年六個月不等,并處二萬五千元至二十八萬元不等罰金。

經審理查明,以李學躍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一是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并具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如,該組織通過“釘釘”軟件等方式管理組織成員,組織成員都要服從李學躍的安排。二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如,通過綁架、搶劫、敲詐勒索等手段,大肆攫取經濟利益。三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如,在公共區域尋釁滋事、持械聚眾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四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并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如,通過非法手段,強行控制臺東一路夜市攤位,向攤主收取“攤位費”,破壞了當地社會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李學躍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根據其他15名被告人參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相應有期徒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學躍等16人當庭提出上訴。
(青島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