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濟陽縣村民鞠某借用某結構公司的法人資質,承包了某房地產原有建筑物的拆除項目,并轉包給同村的秦某。秦某聯系盧某安排村民于某等人作業時,于某發生意外,不慎摔死。近日,濟南中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人秦某、盧某在無高空作業操作資質、也未組織、提供必要培訓和安全生產監控的情況下,將拆除工作安排他人完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至7個月,緩刑一年。
2017年2月底,鞠某承包某房地產拆除項目后,因欠同村村民秦某兩三萬元工程款,便聯系秦某,約定由秦某完成該項目地上所有附屬物的清理工作;清理完工后,鞠某將給付17萬元作業費。雙方談妥后,簽訂了安全協議。幾天后,秦某聯系盧某,讓其找人組織施工。
同年3月8日,盧某駕車載于某、李某等人來到工地,施工作業。根據分工,盧某、于某等在房頂拆除彩鋼板,李某在地上傳遞工具。中午11點左右,盧某突然聽到有人喊“有人掉下去了!”果然見于某從樓頂墜落地面,當場死亡。事故發生時,李某稱,其聽到頭頂的彩鋼板“咔嚓”一聲裂了,緊接著便見于某從房頂上掉下來。李某推測稱,于某是想推開拆下來的一塊彩鋼板,但因安全繩的長度有限,遂摘下安全繩,導致意外發生。
案件庭審期間,秦某、盧某等均承認無登高作業證,安排作業前亦未組織培訓。經取證查實,雙方公司就建筑拆除事項簽訂項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結構公司不得將拆除工程轉包。鞠某借用結構公司法人資質與秦某簽訂安全施工協議,事后秦某與盧某就該安全施工約定轉包作業。兩份協議均明確約定不得安排非特殊工種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事故發生后,秦某、盧某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共計賠償103萬元(含保險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秦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組織未取得高空作業資質、未經過培訓的人員施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二名被告人經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宣判后,雙方被告人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被依法駁回。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通訊員 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