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川青年劉大蔚網購24把仿真槍被判無期 再審今日宣判
封面新聞記者 沈軼
四川青年劉大蔚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將于12月25日9時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當天早上8時許,劉大蔚的父親在接受封面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他相信法院能給出兒子無罪的判決。

2014年7月,劉大蔚在QQ上聯系賣家購買了24支仿真槍。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劉大蔚不服判決,第二天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劉大蔚的家人更換辯護律師并在同年11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

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告稱,經依法復查,認為原審“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本案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時隔將近兩年之后,今年8月1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次審理此案。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庭審現場,檢方與辯方就涉案槍支與劉大蔚購買的仿真槍是否具備同一性以及該案是否適用今年3月28日發布的涉槍案件《批復》,展開了充分辯論。
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徐昕及其助手肖之娥從購物清單、派送單、物證,扣押清單、開箱視頻、《槍支、彈藥鑒定書》發表質證意見,認為證據的同一性存在明顯問題。檢方則認為,結合原審認定證據和再審提交的新證據,足以證明劉大蔚購物清單中的槍形物與被查獲的槍形物、送檢的槍形物一致。
今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

檢方認為此案再審并不能適用《批復》。而被告劉大蔚的辯護人徐昕則從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出發,認為適用此案。
檢方還表示,鑒于被告人劉大蔚購買槍形物時未滿18歲且所購買的槍形物被海關查獲并未流入社會,法庭在再審時應充分考慮。
對于本案的判決結果,辯方律師徐昕表示,“劉大蔚的案件很典型,對于我國在仿真槍案件的處理方面,具有很強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