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李長振 通訊員 王希玉)12月28日下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公開宣判山東廣播電視臺原黨委委員、副總編輯王英受賄案,被告人王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英利用擔任山東有線電視中心主任、山東龍視天下傳媒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龍視天下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樂拍商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廣播電視臺黨委委員、副總編輯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印刷業務承攬、裝修裝飾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王英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王英對大部分犯罪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英受賄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