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一鎮政府招商辦主任鄉村購地建別墅,8村民收補償款后獲刑

  整整大半年了,江蘇省泰州興化市戴窯鎮韓窯村村民韓世雄等人至今也沒有想明白,“明明是對方違法占宅基地建別墅在先,我們8人是代表全組村民維權,經協商收了對方5萬元補償款,結果反而被告敲詐勒索,一審還被判刑,這還有天理嗎?”

  2019年1月18日,興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韓世雄、韓世巍等8村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等不同刑期,并處罰金。

  “我們已經委托律師提起上訴。”1月22日,韓世雄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

▲沈某在韓窯村建的別墅▲沈某在韓窯村建的別墅

  近日,江蘇省泰州興化市戴窯鎮韓窯村村民向上游新聞反映:2016年春季,原屬韓窯村一組的一處宅基地,在事先未取得規劃、國土等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被現任戴窯鎮政府招商辦主任沈某用來加蓋別墅。

  村民們反映,由于認為此舉侵害了集體利益,他們便出面阻止別墅施工。雙方僵持多日后,沈某才拿出了一張由戴窯鎮村鎮建設服務站簽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此證明建房合法。但就是這張“遲來”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也是漏洞百出:許可證編號明顯被涂改過,簽發日期“浮”在公章上……另外,同樣關鍵的土地使用證等建房手續,沈某事后承認沒有取得。

  村民韓世雄向上游新聞介紹,經過多次協商,沈某提出給韓窯村村民5萬元作為補償,村民們最終同意了。但僅僅過了20天,包括他在內的8個村民代表,就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舉報。

▲明顯被涂改過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明顯被涂改過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鎮招商辦主任下鄉建別墅,“遲來”的規劃許可證漏洞百出 

  韓窯村一組村民向上游新聞記者反映,2016年春天,他們發現村南面通往曬谷場的一處宅基地上正在開建別墅。

  “別墅的主人是曾經擔任過戴窯鎮村建辦干部的沈某。宅基地屬于村民集體土地,沈某不是我們村的人,是不能占用村里土地建房的,建房的時候,他沒有取得任何審批手續。”村民韓世雄說。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韓世雄所在的韓窯村一組,位于興化市戴窯鎮城鄉結合部附近。近年來,隨著土地、房屋價格的上漲,當地周邊一處普通的宅基地轉讓費用已經超過30萬元,最高時曾被炒到36.8萬元。

  據韓窯村一組村民介紹,2014年,戴窯鎮政府曾出面以每畝5萬元的價格,將村民的土地承包權轉讓給韓窯村村委會。之后,村里便將這些土地用于轉讓開發,但均沒有辦理合法轉讓手續。沈某所占用的宅基地也是其中一部分,并且還占用了部分集體河道及自留地道路。

  “2016年,沈某的別墅開建時,村民曾多次阻止其施工,后來工地被迫停工。隨后,沈某就拿出一張《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還托人來找關系,希望給我們一些錢作為補償。”村民韓世雄表示,雖然對沈某提供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存在異議,但經過多次協商 ,2018年5月4日,村民們最終同意收取5萬元作為補償,允許沈某繼續建房。

  “當時是我們幾個村民代表簽的字,收的這5萬元,打算用在通往曬谷場另一條路的橋梁維修上,這也是經過50多位村民同意的。”韓世雄說。

  上游新聞記者在興化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4日發布的一條政務通知中發現,村民提到的原村建辦干部沈某,已就任戴窯鎮工業與服務業服務中心副主任、招商辦主任。而沈某曾就職的戴窯鎮村鎮建設服務站,主要職能就是為村鎮建設提供規劃設計等技術服務。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沈某曾出示的這張《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頒發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發證機關為興化市戴窯鎮村鎮建設服務站。除簽發時間明顯“浮”在公章上外,極為關鍵的許可證編號被明顯涂改過,部分審批意見欄沒有加蓋公章。另外,許可證上還用特別字體注明:“待取得土地使用證后,經有權部門放樣方可施工。”

▲規劃許可證部分審批單位并未加蓋公章。▲規劃許可證部分審批單位并未加蓋公章。

  村民們反映,沈某在占用宅基地施工時(2016年春季),并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頒發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沈某在對公安機關陳述中也提到,其戶籍所在地是興化市魏府巷,屬城鎮居民戶口,并非韓窯村戶口。此外,施工時確實沒有土地使用證。

  雖手續不合法,但村民同意接受5萬元補償后,房屋開始繼續施工。可20天后,包括韓世雄在內的8位村民代表,卻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公安機關傳喚。

  “警方告知,有人舉報我們敲詐勒索,被抓的就是我們幾個和沈某談判的人。我們想,舉報人肯定就是沈某。”韓世雄表示。

▲31位村民簽字按手印,向檢察機關請愿。▲31位村民簽字按手印,向檢察機關請愿。

  一封帶有31個紅手指印的懇請信

  村民代表被警察抓了,韓窯村也炸了鍋。村民們得知此事后,還曾找到當地公安機關,要求與8名村民代表一起承擔責任。

  村民們向上游新聞記者出示了一張特別的懇請信:落款日期為2018年9月3日,蓋有31個指印。摁手指印的,是戴窯鎮韓窯村一組村民,信是寫給當地檢察機關的,強調是村民集體維權阻止建房,5萬元補償款是補償全組組員的,“不是任何個人或幾個人所得。”“懇請檢察官到韓窯村一組實地調查了解詳情,體察民情,順應民心,給我們一組村民一個公正的處理。”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沈某曾向公安機關提到,雖然手續是在房屋建好后辦的,但在2014年,該土地就已被政府收回安置使用了,自己并沒有占用公共土地。村民韓世雄則表示,沈某提到的收回安置,就是2014年村民土地承包權被轉讓給村委會一事,當時政府并未按照規定公布相關補償協議等相關文件。

  政府回收安置的土地,為何會被非韓窯村村民用來建私人別墅?上游新聞記者多次聯系戴窯鎮鎮政府,對方均以“不清楚,一切以法院判決為主”為由,婉拒了采訪。

  1月23日上午,上游新聞記者撥通了戴窯鎮政府招商辦的電話,找沈某。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沈某確實是戴窯鎮政府招商辦主任,“沈主任正在打電話。”隨后,一名男子來接電話,問記者有什么事。記者問他是不是沈主任本人,對方沒有否認。記者隨后就村民反映的沈某涉嫌“購買”宅基地建別墅一事要求其談談情況,他改口稱“等他打完電話再說”,隨后掛斷電話。幾分鐘后,記者再次撥通戴窯鎮招商辦電話,工作人員說,沈主任不在。

  ▲戴窯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1日向上級紀委部門呈報的《關于戴窯鎮韓窯村32戶村民建房的情況報告》。

  內部文件:對涉及違法建設的黨員干部由紀委調查處理

  2018年12月21日,此案一審在興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3個多小時的庭審中主要圍繞韓世雄、韓世巍、王存才等人是否存在敲詐勒索行為,以及沈某建房手續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

  庭審中公訴機關提到,經調查發現,韓世雄、韓世巍、王存才等人曾以維權為由向村民們收過費用,并向阻攔施工的村民每人每次發放50至100元不等的工資,目的是為了向沈某索要補償款。且沈某曾向公安機關表示,支付5萬元補償款并非自愿。而韓世雄、韓世巍、王存才等人之所以在收條上要求提及沈某是自愿補償的行為,主要是因為知道沈某并非自愿。

  公訴機關還表示,沈某施工所占用土地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村民在2014年簽訂的5萬元一畝的轉讓協議,因此認定沈某施工屬于合法行為。

  韓世巍的代理律師則認為,沈某不是韓窯村村民,其“購買”韓窯村宅基地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屬違法且無效行為。

  此外,沈某提供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明顯違法。該證書上編號存在涂改,而且審批流程表上存在多處空白,顯然不是一份正式規范文件。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相關審批程序辦理——即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而沈某持有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由戴窯鎮下設部門出具的,明顯違反以上應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

  韓世巍的代理律師對上游新聞記者說,即便是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沈某也無權持證蓋房。因為該許可證上明確規定:“待取得土地使用證后經有權部門放樣方可施工。” 除沈某自己承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外,戴窯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1日向上級紀委部門呈報的《關于戴窯鎮韓窯村32戶村民建房的情況報告》中也明確指出:包括沈某在內的12戶非韓窯村村民建房,應在國土局辦理土地征收出讓手續后進行,擅自動工的應進行處罰。對涉及違法建設的黨員干部,也應交市、鎮二級紀委調查處理。”

  ▲戴窯鎮人民政府上呈紀委的文件中明確提出:對涉及違法建設的黨員干部,由市、鎮二級紀委調查處理。

  此外,韓世巍的代理律師還認為,韓世巍、韓世雄、王存才等被告一同代表全組村民維權,并非出于個人利益。韓窯村一組54戶村民中,共有45戶村民參與了集資阻工,其行為本質是為了保護全體村民的權益,而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村民的維權行動,并沒有給沈某造成人身及財產方面的額外損害。沈某侵權在先,村民的集體維權行為是在處理經濟糾紛中的正常合法行為,所得的補償款也屬經濟糾紛補償范疇,不應認定為犯罪行為。韓世巍等人也從未試圖從補償款中得到實質性的好處。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對于韓世巍的代理律師提到的“沈某建房未經村民同意,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外,無其他審批手續,因此土地轉讓程序和施工不合法”等疑問,公訴機關并未當庭出示相關證據,證明沈某建房屬合法行為。

▲村民表示,5萬元將用作村里橋梁的修繕。▲村民表示,5萬元將用作村里橋梁的修繕。

  8名村民一審獲刑將提起上訴

  1月18日,韓世雄等人領到了一審判決書。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王存才、韓世雄、韓世巍等8人采取在沈某的建房工地上堆放磚頭,雇傭本村年邁婦女到沈某建房工地上推墻、坐在攪拌機上等方式,阻止沈某施工建房。對沈某實施敲詐勒索,敲詐被害人沈某5萬元。案發后,被告人王存才、韓世雄、韓世巍等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所得5萬元被公安機關扣押后退返給被害人。因此,8人實際上是以維權索賠為借口,行非法占有之目的。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該判決書中,僅提到沈某建房并未超出規劃許可范圍,也未占用上場道路。而對于庭審中雙方另一爭議點——沈某建房及審批手續是否合法的問題,判決書中并未提及。

▲補償金收條顯示,沈某是自愿補償因。▲補償金收條顯示,沈某是自愿補償因。

  針對判決書中提到的韓世雄、韓世巍、王存才等人有自首和退贓情節,韓世雄向上游新聞記者解釋:“只有退錢和承認自首,我們才被允許辦理取保候審。”

  因堅持認為自己屬于正常維權,且不存在逼迫沈某補償5萬元的情節,目前,韓世雄、韓世巍、王存才等8名被告,已經準備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