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能源局關于煉化和焦化企業
生產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18〕1451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有關市能源主管部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部署要求,運用價格手段促進煉化、焦化行業技術進步,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推動煉化、焦化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決定對煉化、焦化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于能耗指標的階梯電價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階梯電價政策
(一)對煉化企業實行基于煉油企業單位能量因數能耗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企業單位能耗不高于10.17千克標準油/噸·能量因數的,用電不加價;10.17—11.3(含)千克標準油/噸·能量因數的,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05元(含稅,下同);高于11.3千克標準油/噸·能量因數的,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1元。
(二)對焦化企業實行基于焦炭單位產品能耗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
1。頂裝焦爐。單位能耗不高于135千克標準煤/噸的,其用電不加價;135—145(含)千克標準煤/噸的,其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05元;高于145千克標準煤/噸的,其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1元。
2。搗固焦爐。單位能耗不高于140千克標準煤/噸的,其用電不加價;140—150(含)千克標準煤/噸的,其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05元;高于150千克標準煤/噸的,其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1元。
二、工作流程
(一)每年9月30日前,省能源局對全省煉化、焦化企業上一年能耗指標進行統計,并將相關企業能耗情況函告省發展改革委。
(二)省發展改革委依據省能源局提供的統計情況,明確相關企業應執行的電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三)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根據公布的企業名單、加價標準,按照企業生產用電量(含市場化電量、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及時收取加價電費。
三、其他事項
(一)相關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按年執行,每年根據上年實際能耗情況執行相應的電價標準。
(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根據全省煉化、焦化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展情況,適時調整能耗和加價標準。
(三)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能源局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