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博山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韓強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宣判一起補充起訴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同案犯案件,博山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國建良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法庭對王某甲(已判刑)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同案犯王某、李某某二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法庭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王某甲(已判刑)注冊成立公司,登記從事通訊設備、水泵等各項業務。自2017年5月起,王某甲等人開始以該公司的辦公場所為主要地點從事“高利貸”業務。王某甲具體負責放貸經營、財物及組織管理,魏某某(已判刑)、孫某(已判刑)、王某、李某某作為催收員、放貸員,逐漸形成了以王某甲為首要分子,魏某某、孫某、張某某、王某、李某某有組織參與高利放貸,并采用暴力和“軟暴力”方式恐嚇催收的非法放貸討債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受他人安排,為索要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毆打等情節,二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受他人指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被告人王某受他人指使,為索要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跟隨滋擾被害人,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成立。二被告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最終,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責令被告人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與同案犯王某甲、魏某某、孫某共同退賠王某乙人民幣13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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