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三角早報6月20日訊(記者 王超 通訊員 謝兆忠) 6月20日上午,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德龍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趙德龍與被害人張某因感情不和辦理離婚登記。同年12月6日21時許,被告人趙德龍隨身攜帶一把不銹鋼刀子,來到被害人張某居住的某小區等待被害人。21時30分許,被害人張某回到住處樓下,兩人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執,被告人趙德龍在張某所居住單元的樓道門內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張某頭面部多刀、胸腹部多刀,被害人張某用雙手擋刀時致雙手被捅傷。案發后,被告人趙德龍在現場撥打110和120,后被害人張某經搶救無效于2018年12月10日死亡。經鑒定,張某系被他人用銳器刺傷頭面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東營中院認為,被告人趙德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趙德龍在案發后主動報案并撥打急救電話,歸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構成自首。遂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德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