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民宋先生認為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且家中瓷磚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從去年開始,宋先生拒絕繳納物業費。8月5日,他接到來自濟南市高新區法院的電話,電話中他得知自己被物業告到了法院,原因是拖欠物業費。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狀告”了小區數十位業主,并非宋先生一人,而原因均為拖欠物業費。

  業主:服務不到位才拒繳物業費

  事情發生在濟南市長清區中建長清湖小區,宋先生是這里的住戶。宋先生告訴記者,2016年交房的時候,他就發現房子有問題,“衛生間南墻的瓷磚有空鼓現象,用手按壓瓷磚能聽到摩擦的聲音。”宋先生說,這個問題當時在驗房單上就進行了標注。后來,宋先生多次找到物業,希望能解決瓷磚空鼓問題。

  宋先生說,物業公司到其家里進行了實地檢查,但是一直沒有解決問題。不僅如此,宋先生認為物業在管理上也有諸多不到位的地方,“小區車庫管理混亂,公共區照明不達標,衛生差等等一系列問題。”鑒于此,從去年開始,宋先生拒絕繳納物業費,至今已有一年左右未繳納物業費了。

  宋先生告訴記者,他現在并沒有住在小區里面,“怕瓷磚掉下來傷人”。直到8月5日的一個電話,他才知道自己被物業告上了法庭。

  一直以來,宋先生認為,物業沒有為自己解決房屋瓷磚的空鼓問題,因此自己有理由不繳物業費。而對于被告到法院,宋先生對此有點“摸不著頭腦”。

  物業:多次催繳未果才上告法院

  記者聯系到該小區物業,物業工作人員稱,宋先生家里的瓷磚空鼓現象確實存在,但這不屬于物業的負責范圍,應該由開發商負責。“物業負責的是小區的安全、衛生、綠化等方面,房屋問題是開發商的事情,物業可以在中間幫忙協調,但不能由物業負責,而且宋先生不能拖欠物業費。”

  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區物業費收取的標準是每月每平1.8元。而小區里不繳物業費的不僅宋先生一人,一共有幾十位。“這些業主都是往年欠費的,以2017年和2018年欠費的為主。”工作人員說,這些業主有些是常住在小區里,還有的是經常在外地,房子長時間空著,偶爾回來住。雖然多次和他們溝通,也有樓道管家催繳物業費,但是這些業主仍然不繳。

  “無計可施”之下,物業公司最終將這些業主告上了法院,“分批次起訴了這幾十位業主”。對于此事,物業工作人員表示也很無奈,“我們是一個公司,需要運營,不收取物業費我們也無法生存啊。”記者問到,業主不繳物業費是否因為對物業管理不滿意,工作人員未作出正面回答。至于下一步如何處理,工作人員說,等待法院的判決。

  有行業從業人員表示,物業管理費是一個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根本。在普通住宅來說,人工成本占到50%-70%,沒有經費,人員工資、設備保養、燈具照明的更換以及其它的物料支出等費用將無法繳納,也會影響小區業主的生活。《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寫明,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查:物業費催繳案并不少見

  記者了解到,小區里物業將業主告到法院的事情并不少見,不少業主以拒交物業費來表達對物業的不滿。近年來物業費催繳官司也越來越多。不過,根據相關資料,這樣的案件中,物業的勝訴遠高于被告業主。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一般情況下,他們也不愿意以上法庭起訴業主的方式討要物業費,但由于好話歹話都說了也不管用,才采取了這樣的“下策”。

  李某是某小區業主,2012年8月起,李某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了為期四年的《物業服務合同》。但從2013年5月起,李某認為物業服務不到位,因此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要仍未能收到李某的物業費,最終物業公司將其告到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李某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應受合同的約束,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依約為被告提供物業服務后,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物業費3543.6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業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前有媒體報道,某地區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在同期該地區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總數中占比高達近20%,其中業主因不滿物業公司服務而拒交物業費的案件占絕大多數,但結果幾乎都是業主敗訴。

  現狀:物業服務質量缺乏評判標準

  有資料顯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法律關系較復雜,糾紛的類型和成因多樣化。

  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甄恩陽認為,如果業主對于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解決,但是這不是拖欠物業費的理由。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律關系,小區業主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繳納物業費。

  甄恩陽說,他在工作中也接觸過此類案件,他認為首先需要明確業主拖欠物業費的原因。如果業主確實拖欠物業費,那么被起訴后,業主需要承擔物業費以及涉及到的違約金等費用,而起訴后產生的訴訟費將由敗訴一方承擔。甄恩陽建議,業主最好不要拖欠物業費,如果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

  根據《物權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等法律的規定,只有當物業服務公司根本未提供或基本未提供某項服務的時候,可以認定物業公司對此項服務根本違約,業主拒繳物業費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物業服務質量缺乏權威的評判標準,是業主訴求難以得到支持的最重要原因。對此,曾有業內人士提出引入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機構,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