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10月9日訊  通過收受賄賂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作安排和企業貸款等方面提供便利,棗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棗莊銀行)原行長助理、濟寧分行行長李某某最終因貪污受賄罪獲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2019)魯0481刑初177號刑事判決書(下稱判決書)顯示,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記者了解到,李某某即為棗莊銀行原行長助理、濟寧分行行長李新亞。事實上,早在去年10月份兒,滕州市監察委員會官網就披露出李新亞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滕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管調查的信息。如今時隔一年,李新亞涉貪污受賄案一審落槌。

  法院查明,經棗莊銀行黨組研究、董事會會議審議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銀監局核準任職資格,李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被聘任為該行行長助理,2015年5月28日被聘兼任該行濟寧分行行長。

  2016年至2017年間,李某某利用擔任棗莊銀行濟寧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通過虛開發票等手段,將其個人支出的黨費、取暖費、車輛購置稅及車票等票據在濟寧分行財務報銷,共計5.93萬元。2012年至2018年,李某某利用擔任棗莊銀行行長助理、濟寧分行行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劉某等7人所送財務共計34.65萬元,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

  記者了解到,向李某某行賄的7人中有5人是棗莊銀行的員工或家屬,行賄的目的是請托李某某在職務晉升或者親屬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其中,為張某兒子進入棗莊銀行汶上支行工作收受10萬元,為高某弟弟進入棗莊銀行工作收受現金10萬元。

  此外,李某某還因為他人在企業貸款方面提供便利受賄。其中,收受王某所送現金8萬元及煙酒等物品、種某某購物卡1萬元及現金1.5萬元,并為他們在棗莊銀行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59309.03元,數額較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465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雖然李某某及辯護人辯稱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經查,棗莊銀行系國家出資企業,李某某經該行黨組研究等程序,被聘任為行長助理兼濟寧分行行長,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最終,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本網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