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闖紅燈與轎車相撞,究竟如何判?“弱勢車輛”就有理?在菏澤,不存在的!近日,菏澤交警支隊牡丹區大隊便處理一起此類事故,孫某某駕駛電動車闖紅燈左轉彎,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相撞。根據相關法規,孫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轎車車主無責任。

  據牡丹區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2019年10月11日23時40分許,孫某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沿城區長城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與西安路交叉口處左轉彎時,與沿西安路自北向南吳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孫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

  民警根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取現場監控視頻發現,小型轎車在正常直行時,恰好電動二輪車駕駛員孫某某闖紅燈左轉彎,導致小型轎車躲閃不及,造成了此次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孫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孫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確定孫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某無責任。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趙念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