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10月27日訊(記者 王超) 10月25日上午,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巡視員王光和受賄案,認定被告人王光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王光和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光和利用擔任山東省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環保設備招投標、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73萬元。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光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光和主動交代未被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絕大部分受賄所得贓款已退繳,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鏈接

  退休三年多被調查

  2019年3月4日上午,山東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宣布,已退休三年多的原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巡視員王光和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原因為“王光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資料顯示:王光和,男,1955年4月生,山東淄博人。曾任省環保科研所副所長、工程師,省環保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處長,省環保局總工程師等職。2000年9月任省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1年5月任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2014年3月任省環境保護廳巡視員,2015年7月退休。

  2019年5月28日,山東省紀委監委再次發布有關王光和的消息:日前,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原省環境保護廳巡視員王光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2019年8月13日上午,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巡視員王光和受賄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