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下午,由五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韓邦峰等4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該案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日照市涉案人數最多的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一審判決如下: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七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韓邦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劉輝、姚守森、韓治團、張金鑫、劉競雨、韓杰、韓邦鵬、宋軍團、韓幫友、韓立娟、申同濤、劉同誼、姚國、韓邦順、韓邦峰(小)、胡開偉、胡開松、韓幫明、劉曉明等19人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九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不同的罪名,對被告人劉峰、韓邦魯、姚明軒等19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并對其中部分被告人依法并處罰金;以強迫交易罪對被告人趙加偉、劉雷等4人免于刑事處罰。
對被告人韓邦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一切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經查明,2005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韓邦峰擔任韓家營子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007年,被告人韓邦峰成立日照市嵐山韓家營子領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先公司)。
2006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韓邦峰單獨或伙同韓邦鵬、宋軍團等人,對與其存在競爭關系或過節的村民及其他人員實施毆打、恐嚇、威脅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為其在社會上立威;實施強迫交易犯罪行為強攬工程并交由村兩委成員、部分村民施工獲利,為其在村內籠絡人心;操控村內發展黨員及換屆選舉,對村兩委成員恩威并施,逐漸完成了對村基層政權及村兩委成員的控制,把持基層政權。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韓邦峰帶領被告人姚守森、劉競雨、韓杰、韓邦順、韓邦峰(小)、胡開松、胡開偉、韓幫明等約二十名人員到日鋼第二生活區公寓樓建設工地,驅趕施工工人,迫使承攬該工程的同村村民退出,強攬工程,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以此為標志性事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韓邦峰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輝、韓治團、張金鑫、劉競雨、韓杰、姚守森、韓邦鵬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韓幫友、宋軍團、韓立娟、申同濤、劉同誼、劉曉明、姚國、韓邦順、韓邦峰(小)、胡開偉、胡開松、韓幫明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有約定俗成的內部規約。以領先公司等經濟實體為依托,通過強迫交易等違法行為大肆斂財,以黑護商。部分非法獲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支付組織成員及其他違法犯罪人員的工資、福利、分紅;給積極參加者配備車輛、分配強攬的工程、以投資購置挖掘機的方式參與領先公司施工收益分紅;為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及犯罪引發的賠償等支付必要費用,以商養黑。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成立、發展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犯罪行為21起,強迫交易金額達2700余萬元,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行賄等多項罪名,并利用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操控基層政權,欺凌普通群眾,稱霸一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通過非法手段影響韓家營子村及周邊區域土石方工程施工、機械設備租賃業務,攫取非法利益,嚴重侵害其他合法經營者公平競爭、自由交易的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經五蓮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后,11月26日至30日,該案由五蓮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五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2名檢察官、3名檢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訴。經五蓮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邦峰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韓邦峰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代表及被告人親屬共計100余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