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齡童“遭車撞被拋尸”,盡管嫌疑人潛逃兩年被抓后供認不諱,但因為孩子尸體一直未被找到,案件發生21年來始終懸而未決。
嫌疑人一直未得到應有的懲罰,兒子又生不見人死不見尸,山東濰坊農婦陳秀英這些年來一直奔走在尋找孩子下落和討說法的路上,心力交瘁,在接受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她幾近暈厥。
兒子被車撞倒
車上人把孩子抱上車帶走
時間退回到1999年6月30日上午9點多,山東濰坊寒亭區朱里鎮上港路的一個路口,幾名男童正在愉快地玩耍。其中就有陳秀英5周歲的兒子小鑫(化名)。這時,不幸的事情發生了。一部紅色車輛路過時,將小鑫撞倒在地。兩位路過的婦女目擊了事件的經過。事后她們告訴陳秀英,孩子在地上滾了一圈,口中有白沫,從車上下來一個人,把孩子抱上車,車子就快速開走了。
陳秀英告訴紫牛新聞記者,自己那天中午做好飯等兒子回家吃飯時,兒子的一個小伙伴在姐姐的帶領下,跑來告訴她,小鑫出事了,被車撞了。陳秀英在這位小男孩的帶領下急忙來到事發地點,但是只看到兒子的一只鞋子。有人告訴陳秀英說肇事的車往昌邑方向跑了。陳秀英喊上家人往昌邑方向追去。沿路的草叢、橋洞都查看了一番,考慮到司機應該會把孩子送到醫院,于是一行人把往昌邑方向路過的醫院和昌邑的醫院都問了,結果一無所獲。在昌邑醫院的病人提醒下,陳秀英家人才打110報了警。這時已經下午一點多了。

小鑫出事前的照片
為了尋找孩子的下落和肇事者,陳秀英一家在寒亭和昌邑兩家電視臺登了尋人啟事,連登了3天沒有得到線索。根據交警隊的提議,尋人啟事增加了懸賞5千元征求案件重要線索的內容。三天后,交警隊告訴陳秀英,接到舉報線索了,警方組織對肇事者張某某實施抓捕,但在抓捕過程中,張某某畏罪潛逃。1999年8月18日,寒亭警方以故意殺人在網上登記了追逃信息。

在逃人員登記表顯示張某某的追逃信息
兩年后肇事者落網
但孩子一直下落不明
孩子遭遇不幸,活不見人死不見尸。陳秀英一家人的生活徹底陷入了混亂之中,孩子奶奶覺得自己未看管好孫子,一直心懷內疚,幾年后因病離開了人世;孩子父親因為承受不了打擊,不久后精神失常;而陳秀英則天天以淚洗面,還時常去路口的馬路邊張望,期待著孩子還能回來。
看著這一家的日子實在沒法過了,2000年2月,親友們將陳秀英夫婦送去新疆的親戚處打工,希望能減輕他們的痛苦。雖然遠離了熟悉的環境,但孩子的事始終縈繞在陳秀英的腦海中,在夢中她經常能看見孩子歸來。

陳秀英夫妻帶著兒子(紅衣男童)合影
事情在2001年4月出現轉機,陳秀英接到家人的電話,得知張某某在黑龍江被警方抓獲歸案。得知消息后,陳秀英獨自一人坐了4天火車,從新疆趕回老家。
陳秀英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她從警方處獲悉,張某某被抓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他交代說,把孩子撞倒后,抱上了汽車,原本準備去交警大隊投案的,但考慮后還是將車開走了。第二天,張某某發現孩子死亡,于是就將尸體拋至高密市一個村莊的暗渠內,然后就畏罪潛逃。
直到張某某被抓,時間已經過去兩年。公安部門按照張某某所說的拋尸地點去尋找,沒能找到尸體。陳秀英從警方處得到地址后,又多次與家人趕到拋尸地點尋找,但也是一無所獲。附近村莊的居民告訴她,該溝渠位置比較高,早已廢棄,如果真有尸體,一般也不會被水沖走,村里人也從沒發現過尸體。
張某某提供的拋尸地點距離案發地點有100多公里,多次尋找未果后,陳秀英對張某某的供述產生了懷疑,她本想只要能找到孩子的遺體也就死心了,但偏偏事與愿違。
法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嫌疑人一直無法定罪
2001年7月,寒亭區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將張某某起訴至法院。起訴書中稱: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法規,事故發生后,被告人不積極搶救傷員,且將受害人拋尸滅跡,情節惡劣。


寒亭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的起訴書
2001年9月5日,寒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張某某對自己撞人并拋尸的行為供認不諱,但因為始終沒有找到孩子尸體,法院認為缺失重要證據,于是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可惜開庭時,因在新疆的丈夫精神病嚴重發作,陳秀英只好趕去照顧丈夫,未能參加開庭,沒能見到肇事者張某某。
2001年9月25日,檢察院撤回起訴,張某某被取保候審,這一等又過了19年。因為孩子尸體一直無法找到,案件審理程序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

撤回起訴決定書
陳秀英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兒子生死不明,嫌疑人也未得到應有的懲罰,這讓他們一家接受不了。此后十多年,她始終奔走在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之間,但始終得不到結果。根據地址,陳秀英也曾多次去張某某所在的村莊尋找他,希望能通過感化對方說出當年的真相,獲知自己兒子的拋尸地點,但對方已經搬了家,找到兒子下落的愿望無法實現。
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法院判賠47萬多元只拿到11萬元
多年尋找未果,案件又無法進展下去。陳秀英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公安部門在得知她的家庭情況后,就建議她先將民事賠償部分處理掉。“他們(公安部門)告訴我,查詢后發現張某某還有賠償能力,就建議我先起訴要求民事賠償,并幫我安排了法律援助律師?!?/p>
紫牛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查詢到了該案民事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18年10月9日,陳秀英夫婦向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兒子劉某死亡,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魯0703民特302號民事判決:宣告劉某死亡。
2019年1月8日,陳秀英夫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由,請求法院判令張某某賠償因交通事故給二原告造成的損失1820731元。
被告張某某委托兩名法律工作者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被告辯稱,同意在法定的范圍內盡自己所能對原告的損失進行積極賠償;原告主張的誤工費等損失數額過高;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案件的焦點在于,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以及原告的損失如何確認。
2019年7月8日,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為:1999年6月30日9時,被告張某某駕駛無牌號小型貨車沿朱里上港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方家屯丁字路口北側時,將劉某撞傷后抱到車上,駕車逃離現場,劉某至今未找到。1999年7月19日,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2001年4月28日,張某某被抓獲歸案。后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以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訴,法院以未找到劉某尸體為由,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至今沒有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事故發生于1999年,自事故發生之后,原告一直向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有關機關要求懲治肇事者,并要求賠償損失,是行使自己權利的一種行為,能夠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且法院作出宣告劉某死亡的判決時間為2019年2月26日,因此,二原告于2019年1月8日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劉國濤、陳秀英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7594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陳秀英告訴紫牛新聞記者,目前只收到賠償款11萬元。
律師:
刑事案件僅憑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
紫牛新聞記者發現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顯示的肇事車輛是無牌號小型貨車,法院民事一審判決書中也對此事實作了認定,但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卻載明是紅色的出租車;肇事車輛到底該以哪個為準呢?另外,一般刑事案件通常遵循先刑事后民事原則,但此案中,刑事部分尚未審理完畢,為何民事部分會先行解決?
帶著這些疑問,紫牛新聞記者通過電話采訪濰坊市寒亭區公、檢、法部門,但多次聯系后,暫未得到回應。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是“從有”還是“從無”,在司法上有著一定的演化與發展。開始的從“有”,利在打擊犯罪,但有可能冤枉無辜;后期從“無”,則利在保障人權,弊在可能放縱了犯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定罪量刑的證據必須做到確實充分。刑事案件判處都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此案中,因為缺失孩子尸體這個重要證據,所以法院確實無法作出有罪判決,不管是警方追逃中的故意殺人還是檢方起訴的交通肇事罪都無法追究?!耙勺飶臒o”、“程序正義”等原則應當堅持。
另外,關于該案的民事部分判決也并不一定要建立在刑事判決的基礎之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證據規則不同,刑事案件證據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排除一切可疑性。而民事案件證據卻沒有這么嚴格,當事人自認也就可以了,所以此案中不一定要適用先刑事后民事的一般規則。
紫牛新聞記者|楊志敏 陳勇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原標題:《[紫牛頭條]孩子遭車撞后被拋荒野20多年下落不明,嫌疑人一直無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