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呈高發態勢,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引發群體性上訪,是影響區域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

  為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鋼城區法院發布《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對此,記者采訪了鋼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杜偉,對近年來該類案件審理情況進行調研分析,總結案件特點、成因,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案件特點

  涉及面廣 形式多樣

  近年來,鋼城區法院共審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15件24人,涉及受害群眾千余人,涉案金額3億余元,造成損失近1.5億元,被告人被判處3年以下刑期7人,3年至5年刑期5人,5年以上刑期4人,并處3萬元至50萬元不等罰金。

  ?被害人人數多,涉案金額巨大,損失比例大,社會影響惡劣。15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涉案金額達3億余元,涉及被害人千余人,受害群體廣泛,每件案件涉案金額少則幾十萬元,多則上億元。15件案件中,涉案金額上千萬元的達60%以上,造成群眾財產嚴重損失。案件受害人數最少的是9人,最多達600余人,受害人群體涉及退休老人、職工、農民、工商戶等。多數情況下,即使案件告破,由于種種原因,吸收的資金已消耗殆盡,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彌補,總的損失比例為50%左右。其中,有6件案件損失比例達90%以上,1件案件損失比例更是高達97%,不良影響非常大,易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造成社會不穩定。

  ?犯罪潛伏期較長。由于非法吸存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各種借款協議、委托協議、資金托管協議等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投資行為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導致大部分案件潛伏期都比較長,大多長達1年以上,有的案件自犯罪至案發竟長達7年,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吸收的資金也成倍循環增長。正是因為隱蔽性的特征,該類案件通常有一個較長的平靜期,偵查人員難以發現,但是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的情況,造成的犯罪后果往往非常嚴重且具有不可控性。

  ?針對老年人、熟人作案趨勢明顯,發案領域擴大。為獲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通常首先通過親戚圈、朋友圈進行夸大或虛假宣傳,引誘被害人投資。先期投資者得到“回報”后,一方面,繼續復投;另一方面,鼓動親朋好友加入投資,形成由點到線、由線到面的以親情、友情為紐帶的網絡。老年人成為受害人員的重災區。杜偉介紹,在鋼城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員有39人,其中,60歲以上的老年人竟多達35人,占90%。基于人情網絡,部分被害人對被告人存在依賴而產生逆向訴求,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求情”,甚至要求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進行釋放,促使被告人償還欠款。發案領域不斷擴大,網絡化趨勢日益明顯,從傳統企業向個人借貸轉變為融資性集資,新型的P2P網貸平臺、消費返利、利用有限合伙企業吸收投資人募集資金等案件頻發。犯罪領域實體與網絡并存,傳播速度更快,覆蓋犯罪更廣。

  ?犯罪方式多樣,犯罪手段隱蔽。犯罪方式多樣,亦具有共性,即許諾高額回報。一是直接吸收資金,以經營為由借款并承諾高息回報,通過簽訂借款協議、出具借條等方式,高息吸存。被告人一般具有真實企業及業務,吸存的資金主要用于經營,許諾高額回報,通常以高于銀行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利率吸存,低的也達到年利率10%,有的案件甚至達到月息0.05元以上。在初期的高額利息得到兌現后,通過獲利者的口口相傳,吸引更多資金。二是成立網絡技術公司、投資咨詢公司,設立電子商務平臺、P2P網貸平臺,以高利息、投資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三是利用有限合伙企業吸收投資人的方式募集資金,將募集資金投入基金專戶進行投資交易。四是通過租賃辦公場所、招聘員工、聘請講師宣講,進行自我包裝和夸大實力,對外宣傳有實體經濟。通過發放面粉、大米、茶葉等禮品、獎勵等小恩小惠,以高息、高回報率為誘餌,引誘群眾參與投資。介紹投資人還有額外的現金獎勵,從而達到口口相傳、非法斂財的目的。通過組織投資群眾考察投資項目、開會、聚餐、旅游等手段,贏得投資人的信任,擴大影響,受害者往往很大程度上又在為非法吸存行為推波助瀾。五是成立專門公司及各分社用于融資,通過許諾高額回報、與投資人簽訂委托服務協議、對接資金托管憑證等名目進行吸存。

  ?公司化特點明顯,組織嚴密,多為共同犯罪和單位犯罪。被告人一般以公司名義集資。為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需要進行包裝、宣傳、接待、財務、分工等,需要多人參與。該類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或者單位犯罪,且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不乏夫妻關系、父女關系等親屬關系。為短時間內吸收到大量資金,有的案件中,公司在各鄉鎮設立分社,主要策劃者遙控指揮,雇傭人員宣傳、發展業務。

  在上述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和單位犯罪的案件14件,占比93%,僅有1件案件不是共同犯罪和單位犯罪案件。

  犯罪成因

  貪圖利益 缺乏防范

  ?企業融資與民眾投資的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增長,企業發展需要大量資金,信貸需求強烈。但是,融資困難通常是企業發展面臨的瓶頸,受信貸政策影響及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管理不規范、承受風險低等因素的考量,導致一些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無法得到滿足,遂把目光瞄準民間資金這塊大蛋糕,大量收集民間資金以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眾手中持有部分閑散資金,投資欲望及能力增強,且具有保本及高收益的雙重需求。但是,銀行存款利率低、金融理財產品少、收益低,對股票、基金等缺乏專業知識,導致現有的投資渠道不能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投資需要,很多人處于持幣觀望狀態,集資人正是利用這種心態,大肆鼓吹高利率低風險,進行非法吸存。

  ?風險意識缺乏,逐利心態嚴重。中老年人是投資的主力軍,其中不少人缺乏必要的金融及法律知識,欠缺理性投資能力。集資人為非法吸存,手段多樣,往往以合法形式為掩護,通過夸大收益、高額回報為誘惑,很容易迎合中老年人的逐利心理,在看到周邊人的投資預期得到滿足時,受貪利、從眾及暴利誘惑心理支配,促使投資人自動過濾了投資風險,忽視了對投資項目的全面考察,冒險投資。

  ?法律宣傳不到位。法律宣傳方式單一,流于口號式、屏幕滾動式等片面宣傳,不能有效引起民眾的重視,對非吸行為的犯罪手段、特點等沒有詳細、分解式的宣傳,使民眾沒有一個清楚的認知,導致缺乏警惕。

  對策建議

  加強宣傳 嚴厲查處

  ?加強日常監管。相關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對是否超出登記范圍經營、是否存在虛假宣傳等方面進行排查,加強對涉及擔保、理財、投資等公司的重點檢查。要加強對異常大額資金賬戶的監控,及時發現問題。各監管部門要加強相互協作、信息交換力度,形成監管、打擊合力,從源頭上遏制犯罪。

  ?加大追贓力度。辦案機關在打擊犯罪的同時,要強化追贓意識,將追贓工作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加大偵查力度,查清資金流向,強化財產查控,防止財產進一步流失。要加大財產線索的發現力度,對發現的財產及時查扣,最大限度減少經濟損失。

  ?做好登記工作。辦案機關在受案后,要及時發布公告,督促被害人限期報案,對數額進行申報。對于未能及時報案的被害人隨后又主張權利的,應及時進行審核,做好相關登記工作,做好補充參與執行程序中的涉案資產的分配。

  ?強化法律宣傳。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紙法治欄目,發布典型案例。經常開展進社區、進農村宣傳活動。在社區、村居等中老年人活動聚集地,設置宣傳欄,通過漫畫、發放“明白紙”、戲曲劇本等多種方式,宣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特點、方式、危害等,提升群眾的鑒別力,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理財觀,自覺遠離犯罪。

  ?完善預警機制。辦案部門設立舉報電話,對于群眾的舉報線索及時進行信息收集、分類核查,對于發現的非吸犯罪,加大打擊力度,早發現、早打擊、早預防。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進行信息共享,對案件的新動向及時通報、分析研判,多部門聯動,群防群治,綜合治理,遏制非吸犯罪的高發態勢。

  相關案例

  以優惠、中獎、集資為名

  吸引35名老人存款獲刑

  2018年6月,被告人尹某、呂某預謀在鋼城區實施集資。二人分工,呂某租賃了兩間三層樓房,尹某注冊成立了一家車輛部件經營部。呂某組織業務員到老年人經常出入場所發放宣傳單,以有禮品發放吸引客戶參加經營部組織的集會。聘請賀某作為講師,集中宣講某車輛部件有限公司因擴大生產缺少資金為由向民間借貸,采取高利息、高回報。以某車輛部件有限公司為抵押,組織客戶到外地參觀等手段吸引客戶投資,先后共吸引被害人孫某等39人(其中35人均是60歲以上老人)參與投資,集資金額79萬元。集資款的35%分配給公司、45%分配給業務員、20%分配給前期經營部運營墊資人,且所有集資款按上述比例分配完畢,沒有用于生產經營。其間,呂某失去聯系,一直沒有抓獲到案。尹某、賀某被抓獲到案。

  鋼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賀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于本案被害人大部分為老年人,對兩被告人酌情從重處罰;賀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賀某在偵查階段主動上交違法所得2.4萬元,并主動積極上交17.6萬元用于退賠被害人,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認定尹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認定賀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00余萬元

  獲刑3年2個月

  李某是山東某公司股東。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以擴建、購買材料、發工資、交水電費為由,采用口口相傳、熟人介紹等方式,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向劉某等朋友、親戚、同學等18名不特定對象,分別吸收資金8萬元至100萬元不等,共計吸收資金818萬元。案發后,李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鋼城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該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單位名義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因此,判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令對李某違法所得818萬元依法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濟南日報 記者:侯月 通訊員:朱琳 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