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公開了一份裴某某詐騙案起訴書。被告人裴某某,戶籍山亭區,現租住滕州市某小區。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2年2月份至5月份期間,被告人裴某某以談戀愛的名義,騙取被害人屈某某的信任后,以朋友搬家需隨禮、其舅舅幫其安排工作需打點關系為由,騙取被害人現金及黃金首飾等物品,共計43000余元。

  2.2013年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以談戀愛的名義,騙取被害人杜某某的信任后,以前妻住院急需用錢為由,騙取被害人現金,后以其支付寶為黑戶,并保證每月還2千元錢為由,騙取使用被害人的支付寶,套取支付寶花唄、借唄、網商備用金及分期購買手機、黃金首飾等商品,共計82000元。

  3.2016年9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以談戀愛的名義,騙取被害人牛某某的信任后,以資金周轉、還房貸等為由,套取被害人牛某某的信用卡及現金,又以購買保時捷轎車為由,騙取其從潘某某處借款,共計97000余元。

  4.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以談戀愛的名義,騙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后,以其挪用公款被公司發現,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為由,多次騙取被害人李某甲的現金,共計340000余元。

  5.2019年3月份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裴某某以談戀愛的名義,騙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后,以被人起訴、車被扣為由,騙取王某甲現金63000余元。

  6.2015年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以能辦理貸款、資金周轉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乙現金80000余元;后李某乙找其要賬,又虛構其名下有輛保時捷轎車,但該車有貸款,需將該車作抵押才能還錢為由,騙取以李某乙的名義貸款購買該保時捷轎車,后又以賣房子還錢為由,騙取李某乙將該車抵押出去。

  7.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裴某某以資金周轉、開美容店、KTV為由,騙取被害人潘某某現金506000元。

  8.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裴某某以還信用卡為由,騙取被害人高某某現金13000元。

  9.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裴某某以開茶葉店需資金周轉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乙現金36000元。

  10.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以開茶葉店、資金周轉為由,套取被害人劉某某的信用卡及現金,共計371200元。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