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沖動是魔鬼特別是由一些雞毛蒜皮小事引起
雙方為了所謂的面子
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
打贏,坐牢!
打輸,住院!
無論打贏打輸
到頭來都是得不償失
近日,巨野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道路交通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刑事案件,被告人白某元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被害人白某軍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9673.9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8時許,在巨野縣萬豐鎮萬柳路被告人白某元經營的理發店門口,被告人白某元因道路交通糾紛與被害人白某軍及馬某良爭執、廝打,后返回自家廚房,拿出兩把菜刀,不顧在場交警及他人阻攔,將被害人白某軍砍傷。經鑒定,被害人白某軍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白某軍訴稱:要求被告人白某元賠償醫療費10753.9元,誤工費36000元,護理費19400元,交通費14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20元,后續治療費30000元,共計人民幣99923.9元。

二、法院認為
被告人白某元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白某元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已部分賠償被害人白某軍經濟損失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在白某軍住院期間已部分墊付醫療費用2萬元,已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對其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元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對其可從輕處罰。因被告人白某元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白某軍造成的損失,合理部分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后續治療費3萬元,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向法庭提供證據,且尚未發生,無法確定,法院不予支持,可待實際發生后另案起訴。
三、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白某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白某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白某軍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9673.9元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付清。

四、判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引申閱讀
2020年最新打架成本一覽
1。輕微傷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200元至1000元罰款+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拘留少掙的工資。
2。輕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賠償金+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3。重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經濟賠償+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 +心情沮喪郁悶+ 名譽形象受損+家人朋友擔憂+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損失。

來源:菏澤巨野縣法院